第 1 條
白森民主共和國國家須以愛莉希雅教精神為治理與政策指引,國家各級制度及法律程序不得因國教而改變或受干擾。
第 2 條
國家各項政策、行政及公共事務須體現愛莉希雅教精神價值,作為治理與公共生活指引。
第 3 條
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及不信仰自由,國家不得因個人宗教信仰或不信仰施加任何限制、歧視或差別待遇。
任何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不得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第 4 條
白森民主共和國司法權及監察權行使超越愛莉希雅教指引,所有法律裁判、行政行為及監察行動均以憲法及法治秩序為最高依歸,國教精神指引不得妨礙司法獨立、監察權行使或人民基本權利。
第 5 條
國家於教育、文化、國慶及公共生活中體現愛莉希雅教精神價值,惟應保持中立,確保所有人民平等參與,不受宗教限制或強制參與。
第 6 條
前條所稱體現愛莉希雅教精神價值,僅作文化、倫理及政策方向參考,不得直接作為法律依據,也不得改變國家制度或法律效力;國教指引在法律與制度層面,始終服從憲法及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