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旨在規範愛莉希雅教作為國教之落實方式,確保國家政策、教育、行政、立法及考試等領域在尊重宗教自由、平等及法治的前提下運作。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白森民主共和國所有國家機關、公立教育機構、國家考試及公共服務。
第三條
國教精神應作為國家政策方向之參考,但不得侵害人民宗教自由與平等權益。
第四條
本法所稱國教指導,不得干預司法裁判與監察權行使,亦不得改變國家整體制度或法律秩序。
第二章 教育
第五條
各級學校教育課程須融入愛莉希雅教核心倫理價值。
第六條
教師可引導學生了解國教精神,學生參與自願,不得強制信仰或實踐國教。
第七條
教育評量不得因學生信仰或不信仰國教而影響成績或升遷。
第八條
公立學校可設計體現國教精神的文化活動或節慶教育,參與須自願。
第九條
學校應鼓勵學生進行社會服務及善行實踐,以國教核心價值作為道德引導。
第十條
教育行政機關須定期檢討課程與活動,確保國教精神融入但不強制,並保障學生宗教自由。
第十一條
學校與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是否信仰國教作為招生、評量、表揚或懲戒依據。
第十二條
教師在課堂中不得宣傳個人宗教信仰,應以國教倫理為價值指導。
第三章 行政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須以愛莉希雅教核心價值作為政策方向指引,但不得強制公民信仰。
第十四條
行政措施須遵守憲法及法律,不得以國教作為強制或歧視依據。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提供不得因公民是否信仰國教而差別對待。
第十六條
行政政策與規範制定應考量國教精神之倫理指導,但所有行政決策仍須以法律為依歸。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提供相關指導手冊,說明如何在政策與服務中落實國教精神而不侵害個人權利。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民宗教自由或平等權益受損,依法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四章 立法
第十九條
國會在制定或修訂法律時,得參考愛莉希雅教核心價值作為方向指引。
第二十條
法律效力仍以憲法及法治為最高依歸,不得侵害人民宗教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
第二十一條
立法過程應確保不同宗教與無宗教群體之意見充分表達,避免國教指引成為強制性立法依據。
第五章 考試與任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考試、公務員選拔及任用不得因個人宗教信仰或不信仰國教而設置障礙。
第二十三條
考試題目及評分可融入國教倫理理念作為文化與價值教育內容,但不得作為選拔強制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訓練可納入國教倫理教育作為道德培養,但不得作為任用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國家各類資格認證與考試應保障考生自由信仰,不得因宗教或不信國教而影響結果。
第六章 文化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國家可舉辦體現國教精神之文化、公益及節慶活動,鼓勵社會參與。
第二十七條
活動參與須自願,任何人不得因參與或不參與而受差別對待。
第二十八條
公共文化資源可支持符合國教倫理精神之公益項目,但不得排斥非信教者或其他宗教團體。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國教在教育、行政、立法及考試的落實不得干預司法裁判與監察權行使。
第三十條
國家各項政策與制度運作須在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平等參與及法治秩序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或公職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影響人民宗教自由或平等權益,依法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應定期公開報告國教落實狀況,接受社會監督,並保護不同宗教及無宗教群體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