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國教政策之規劃、執行與監督,依國教相關法律之規定,設行政院國教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對立法院負責,並受其監督。
第三條
本部之設立與運作,應遵守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良心自由之原則,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人民信奉、參與或表態支持國教。
第四條
國教之定位,屬國家精神、倫理與公共價值之體系,不得作為政黨、團體或個人之政治工具。
第二章 職掌
第五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教政策之擬定、推動與檢討。
二、國教實行法及相關法規之執行。
三、國教於國家儀典、官方場合之規範與管理。
四、國教教育之制度設計與內容審議。
五、宗教協調、宗教自由保障及爭議處理。
六、其他依法應由本部掌理之事項。
第六條
本部不得行使宗教審判、信仰認定、信徒管理或類似職權。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綜理部務,對行政院負責。
第八條
本部置次長一人或二人,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九條
本部設下列司:
一、國教政策司
二、國教儀典與國家象徵司
三、國教教育與公民倫理司
四、宗教協調與自由保障司
其職掌由本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設研究、諮詢或專案性組織,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 監督與限制
第十一條
本部每年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說明國教政策執行情形及影響評估。
第十二條
人民認為本部或其所屬機關侵害宗教自由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
第十三條
本部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利用職權宣傳特定信仰立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