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日 期:111年3月17日(星期四)13:00
地 點:視訊會議
主 席:吳正己理事長 紀 錄:黃仕雯
出席人員:羅正方常務理事、張耀文常務理事、周家蓓常務理事、谷玲玲常務理事、黃東益理事、王裔婷理事、劉彥良理事、周建成理事
、王致喨理事、林鈞文理事、田若雯理事、許庭禎理事、洪松井理事、沈景鵬常務監事、潘淑滿監事、辛其亮監事、劉陵崗監事、劉緒宗監事
請假人員:朱玉瑄理事
列席人員:張俊彥祕書長、出版委員會柯惠菁主任委員、秘書處黃仕雯小姐
一、確認理事、監事出席人數皆過半,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會務報告
(1)秘書處
本會目前有96位會員,包含永久會員34位,個人會員62位;男性57位,女性39位;學界67位,業界25位,退休4位;從未繳費之會員:110年
度入會會員12位、111年度入會會員12位。學(業界)及各項分布統計如下:
關於餐廳簽約部分將由秘書處負責聯繫。張俊彥秘書長於今年四月底至七月底會赴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進行短期研究三個月,若有需要與
母校當面洽談的部分,亦可請秘書長協助。
(2)司選委員會
本委員會任務皆配合秘書處辦理。另外,母校之學校發展中心校友聯絡單位負責臺灣事務的Ms Sidney Pan有與我(沈景鵬主委)聯繫,提到今年或明年想安排訪台,已請公關委員會谷主委協助擔任未來聯繫窗口。
(3)活動委員會
預計四月與洪松井理事合辦南部場(高雄)校友聚會活動,及五(六)月與校友逢甲大學李秉乾校長合辦中部場(逢甲大學及經緯航太)之參訪暨餐敘活動,若有進一步消息會與大家報告。另一個想法是,也許每兩個月一次(一次18分鐘)在周末邀請本會會員或校友以「線上聊天室」方式進行分享對話,熱絡彼此間情感。以上活動資訊也會提供出版委員會作為後續會訊內容。
(4)會員委員會
本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為加速會員入會申請的效率,已在理監事LINE群組邀請張耀文、劉彥良,及周建成理事擔任審查人,本會成立後三位即為當然委員,目前仍維持不定期審查會員入會申請作業。
(5)公關委員會
二月份與秘書長開會時才釐清本委員會之任務,目前是以擔任本會對外聯繫窗口為主。沈常務監事日前有轉知母校Ms Sidney Pan的來信,我(谷玲玲主委)亦有回覆,今日開會前仍未收到進一步消息,後續會再追蹤一下進度。另外也已向本委員會其他兩位委員告知母校聯繫一事。
(6)出版委員會 (柯惠菁主委)
本委員會第二期輪值主編為潘淑滿委員,會訊預計七月發行。第二期會訊已向沈景鵬常務監事、前母校同學會會長孫明申校友邀稿。另外下期會訊亦邀請四個不同時期的會員聊聊自身專業學習與目前在職場發展之狀況,本期邀請對象為陳啟祥校友(聯亞藥業董事長)、林慶仁校友(國立臺南大學特教系及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主任)、林姿瑩校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發長),及張竹芩校友(綠黨秘書長)。另外關於1/8活動的相關報導也要請活動組或秘書處提供。
四、討論提案
案由一:本會111年度1月1日至3月17日收支表(附件一),提請審查。
提案者:秘書處
說 明:如獲理監事同意則留存備查。
決 議:全數通過。周家蓓常務理事建議可鼓勵校友踴躍申請永久會員。另外將追加印製紀念T恤 (4/5前追加印製免開版費)。
案由二:新會員入會申請案(附件二),提請追認。
提案者:秘書處
說 明:自110年9月至今,入會申請共計26位,已由會員委員會先行審查通過,於本次會議進行追認。
決 議:全數通過。
案由三: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草案(附件三),提請審查。
提案者:秘書處
說 明: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辦理。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案由四:本會111年度各月份工作計畫表(附件四),提請審查。
提案者:秘書處
說 明:如獲理監事同意則留存備查。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案由五:母校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之學校發展中心校友聯絡單位負責臺灣事務的Ms Sidney Pan表達對本會的關切。
提案者:周家蓓常務理事
說 明: 1. Ms Pan希望了解在臺校友願意對母校產生影響力的項目為何,以便協助發展。
2.同時也希望了解本會是否願意集結眾人之力對母校之捐款項目感興趣者進行贊助。
決 議:本會成立目的以聯繫校友感情及交流為主,非以募款目的而設立。沈景鵬常務監事建議先
了解本會對於母校是什麼地位,個人名義捐款當然沒有問題,但團體捐款就要慎重。母校
之前有提到今年或明年想拜訪臺灣,目前谷主委是本會對母校之聯繫窗口,待收到母校回
覆後,本會再將進一步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關於會員捐款是否扣抵個人所得稅,經秘書處與臺北國稅局請教後,國稅局表示是可以
的,但對於個人所得稅之扣抵是否有實質幫助,須視個人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
級距而定。另外需注意各項會費非捐款,不能視為捐款收據,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相
關規定:「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
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
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