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文章內容之前,先從下列幾個問題開始,檢視自己是否具有信心、能穩定而堅持的回答:
證人與鑑定人在法庭上最大的本質差異是什麼?
證人與鑑定人出庭「具結」的內容有何不同?
「公正,Impartiality」還是「公平,Fairness」?鑑識人員能精準分辨兩者有何差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專業鑑定報告應具備哪四大法定要件?
鑑定報告中為什麼要避免使用「合理的科學確信,reasonable degree of scientific certainty」這類用語?
因知識經驗得知以往事實的現場勘察採證鑑識專家,具「可取代性」嗎?是司法警察(官)還是鑑定人?法律上的身分定位是什麼?
警察機關內部,根據司法警察(官)委託所作出的鑑定報告,是如何合法取得訴訟上的證據能力?
當專家在法庭上接受交互詰問時,被質疑專業判斷係「收錢辦事」或「賺取功獎」時,該如何冷靜應對?
當專家在法庭上接受交互詰問,被問到「過往的報告是否曾不被採用」時,鑑定人該如何精準回應?
主張科學鑑定的方法具有「可信性,Reliability」,必須符合哪兩項基本要求?
以上內容,是鑑定專業人員或是現場勘察採證的鑑識專家,在執行鑑定實務或現場重現、研判、撰寫報告,甚或是面對法庭交互詰問活動時,必須要能釐清的重要概念。在2026年6月9日,本公司鑑定團隊,受邀前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在為現場刑事鑑識專家進行的專業訓練講習中,針對上述內容進行討論分享。
本次專題演講聚焦於兩大核心:「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下的歧見成因與審查實務」以及「國民法官制度下鑑定人出庭之轉化與應對實務」。透過實務案例與法規的深度探討,期能協助執法人員與鑑識專家精進法庭應對能力。
結合鑑定實務與法律條文的深度爬梳
在司法實務中,不同的專業鑑定機構對同一證據可能得出分歧的結論。本公司鑑定人結合對《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的法規爬梳,深度剖析了專業報告依法應具備的四大要件:鑑定人的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以足夠的事實或資料為基礎、採用可靠的原理與方法,以及該原理與方法能以可靠的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課程中特別強調,專業的科學鑑定報告應避免使用像「合理的科學確信(reasonable degree of scientific certainty)」諸如此類模稜兩可的用語,以防專家結論與讀者及法庭的認知產生解讀落差。無論是第一線的現場勘察人員或民間鑑定機構,報告的推論與撰寫從一開始就應以最高標準向上看齊,使其禁得起科學與法律的雙重檢驗。
文書鑑定專業的多元跨界應用
除了探討刑事訴訟法規,演講內容亦展現了文書鑑定在社會各領域的廣泛應用價值。事實上,文書鑑定的專業不僅運用於刑事偵查,更能有效解決各類民商事糾紛,例如金融詐欺防制、保險理賠爭議、不動產買賣契約變造,乃至於遺囑真偽查核與企業內控調查。
本公司採用客觀方法,精準洞察自然書寫的個人變異與模仿偽造時,習慣上呈現的根本衝突。此外,透過多面向的比對,更能協助法院或委託人釐清文件真實性(如:合約是否遭抽換、印文是否為列表機偽造列印)等關鍵事實,提供堅實客觀的證據基礎。
法庭作證的專家定位與應對
隨著制度推行可以想見,鑑定人或鑑識專家出庭作證並接受交互詰問的頻率,理應日益增加。本公司鑑定團隊,分享了豐富的出庭實務經驗,闡述證人與鑑定人在法理上「不可取代性」與「可取代性」的本質差異。專家證人在法庭上應當秉持客觀、無利益衝突的「公正(Impartiality)」立場,而非僅顧及眼前是手段是否公平(Fairness)。
面對法庭交鋒或針對鑑定費用的尖銳質疑,鑑定人或鑑識專家,不可自滿自大,而應堅守科學極限,溫和理性地以專業,依據個人專業背境、真實無污染的素材、合適的方法及原理,以鑑定科學專業協助釐清事實、重建現場。同時,專家應深刻理解「事實認定係屬法院權責」,對法庭的最終裁定,均得給予充分的尊重。
未來,本公司將持續秉持嚴謹的科學精神與深厚的法理基礎,為司法機關、企業機構及社會大眾提供專業、客觀且值得信賴的文書鑑定服務。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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