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本物證具備筆跡鑑定之適格性探討:從「消極排除」檢視實務操作要旨
在訴訟實務中,特別是涉及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文書之案件,辯護人時常面臨當事人僅能提供「影本」作為有利物證的窘境。實務上,部分公務鑑定機關或對造往往以「系爭文件為影本」為單一理由,逕行主張無法鑑定並拒卻之。
然而,若回歸國際法庭科學的規範與文書鑑定的核心基礎,此種將影本全盤排除的觀念,實屬對科學現實的誤解。身為辯護人必須釐清一項重要觀念:影本是有機會可以進行鑑定,而且符合國際規範。
探究其背後的科學與實務依據,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三大要旨:
一、 國際鑑識標準明文肯認「筆跡影本具備可鑑定性」
若主張「影本在科學上絕對無法鑑定」,顯然違背現行國際權威標準之規範。實務上,多項國際鑑識組織之指引皆已為影本鑑定的可行性背書:
ANSI/ASB Standard 070:這份 2022 年發布的最新國際標準,亦引入了「適當性評估(Suitability)」的概念。其第 6.4.2 項指示,若無法取得原始文件,鑑定人應評估複製文件(影本)的品質,確定書寫之關鍵細節是否已足夠清晰足資分析比對;並於注意事項特別強調:「不會因為無原本而排除適用此標準,惟檢視原始文件更佳(The absence of original writing does not preclude the examinations in this standard; however, examination of the original writing is preferable.)」。
ASTM E2290 指引:該標準第 7.5.1 項明文規範,雖然送鑑原本文件最為理想,但若原本不可得,只要是清晰足資進行分析、比對,以影本資料鑑定仍然符合該指引規範的要求。
由此可知,部分公家機關不受理影本,往往是基於機構內部防弊或作業能量考量的「風險控管政策」,而非「科學技術上的不能」。辯護人應具備此一認知,方能避免當事人之防禦權因機關的內部行政規範而受到不當限縮。
二、 鑑定科學的法理邏輯:核心在於「消極排除」,而非「積極認定」
為何影本在科學上具備鑑定價值?這必須回歸鑑定科學的靈魂——「消極排除(Negative Exclusion)」。
鑑定科學的邏輯,與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不謀而合。鑑定的初衷與本質,並非為了帶有主觀壓力地去「積極認定」兩份文書絕對同一;相反地,其目的在於客觀地尋找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無法以經驗解釋的根本性衝突」。
只要鑑定人能在比對過程中,發現客觀且根本性的書寫習慣差異(如同生物鑑定中根據血型不符而逕行排除),便能消極地排除兩者相符的可能性。按此邏輯不難想像,倘影本所保留的資訊足以展現關鍵的書寫習慣,便足以支撐消極排除所需的鑑定程序,使鑑定程序得以開展。
三、 影本筆跡鑑定的實務風險控管
承上所述,正因為鑑定的邏輯起點在於「消極排除」,鑑定人在面對影本物證時,會因結論方向的不同,產生截然不同的風險評估:
作出「不相符(排除)」結論,以分析「書寫習慣」為基礎:即使影本流失了部分立體物理資訊,但仍可能留存書寫者字跡於結構、佈局、筆劃相對位置及運筆方式等資訊。若鑑定人在影本的「書寫習慣」上,已發現根本上無法解釋的衝突,理應產生「不相符」的排除結論。這種因「習慣衝突」而做出的排除認定,並不會因為日後尋獲正本或原本而發生改變(猶如從照片上即能辨識並非同一人,並不會因為本人親臨現場而更改結論)。或許這是當今律師面對影本鑑定時,在防禦面上的最大價值。
作出「相符」結論,須嚴防剪貼變造風險:反之,若鑑定人審視影本後,未發現習慣上之根本衝突而傾向「相符」時,則不宜貿然出具相符結論。原因在於,非原本資料極易透過現代科技進行「剪貼」、「套印」等偽變造手法。實務上不乏有心人士試圖將真實簽名移植至偽造合約上,冀望透過不知情的鑑定人開具「相符」報告來藉此「洗白」。因此,若要針對影本給予積極認定的相符結論,鑑定人通常必須確保該爭議文件的來源與真實性(例如勘驗原本),方可為之。
從文書鑑定專家的角度來看,影本是有機會可以進行鑑定,而且符合國際規範。對於辯護律師而言,當手中握有對當事人有利的影本物證時,切莫因對造或部分單位的刁難而輕易放棄。只要該影本具備足夠的清晰度與關鍵特徵,它絕對有機會成為法庭上發現真實、捍衛權益的科學武器。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05)
【版權聲明】以上內容由 如同鑑定科學有限公司 (RTFS) 專家團隊原創撰寫,並完成原創時戳索引存證。
未經書面授權,禁止對本文進行任何形式的節錄、改寫或商業利用。
© 2026 RTF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