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訴訟程序中,無論是由公家機關或民間機構所出具的文書及筆跡鑑定報告,皆為協助法庭釐清事實的重要證據。然而,受限於體制環境、資源配置與運作模式的不同,兩者在實務執行與報告呈現上具有客觀的差異。
以下針對公家機關與民間機構的實務運作情形進行客觀事實分析:
公家機關:公家機關受限於國家預算的資源限制,且必須承擔龐大的案件量。鑑定人員每個月通常需處理大量來自各級法院、檢察署、警察(調查)機關的囑託案件,同時還需兼顧機關內部的日常公務與行政雜事,人力與時間的配置極為吃緊。
民間機構:民間鑑定機構的資源配置來自於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費用。這筆費用在實務上即為「購買鑑定人花費大量時間與成本」的對價,因此專家能夠將專屬的時間與心力,集中投入於單一案件的完整檢驗中。
公家機關:
費用:當事人無須另外支付鑑定費用。即便民事法院於公文上載明請當事人向鑑定機關繳納鑑定費用,公家由於係根據法院來文實施鑑定,基本上不會主動向當事人收取鑑定費用。
時間:根據 RTFS 如同鑑定科學 的 陳建同鑑定人 2018年於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學會中發表之「初探我國妥速審判制度下筆跡鑑定現況 」一文統計,公家機關在收到囑託後,一般約需 1 至 2 個月回覆第一次結果;而在初次回覆即能給出明確結論(給出「相符」或「不相符」等結論,不包含「再蒐集」或「無法認定」)的機率約為 30%,多數案件可能需要再次蒐集資料。若案件橫跨偵查與審判階段並再次送鑑,假設鑑定機關回復地檢署「再蒐集」無提供明確結論,而同一案件至法院審判階段,再次送鑑定的情況下,實務上平均間隔日數約在18 個月左右。倘若審判階段再度送鑑,亦有可能因為鑑定條件仍然不足,依舊未提供明確結論。
結論:公家機關的鑑定是由法院或檢察署依法囑託進行,當事者並無法預先知道實際上由書記官擬稿所函送之內容是否切中爭點核心,意即「函文所囑託鑑定的問題是否合適?有沒有問對?」等問題,無從得知結果,更遑論能於第一時間知道公務機關鑑定之結果為何。
民間機構:
費用:需由當事人自費(參考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7 項)。
時間:當事人可於訴訟外(如:金融機構申訴、金融消費評議、尋求仲裁、委託調解⋯等)、起訴前準備、訴訟盲定期(如:等待開庭或等待公家機關結果的期間),主動委託,於諮詢時取得鑑定結果,並依約定期程產出報告(一份鑑定報告,約 5-10 個工作天)。讓當事人能有效率的建立事實基礎、確定鑑定核心命題。重點是手持一份符合刑訴法第206條第3項的專業鑑定報告,讓接下來的對外主張、陳報內容,更具說服力、凡事有所本,不會讓人將主張誤解為「空口說白話」。
結論:民間鑑定機構在當事者委託的當下,會先透過「事前諮詢」的程序,讓當事者能提前知道鑑定專家的專業判斷為何。
💡 特別強調:民間專家的判斷絕對是本於「公正、客觀、科學」的基礎進行。當事者支付費用,購買的是「專家製作鑑定報告所花費時間的對價」,而不是花錢購買「當事者想要的特定答案」。
公家機關:因應龐大的案件量與資源限制,公家機關出具的鑑定報告通常較為簡略,篇幅大約為 1 至 2 頁,其呈現形式近似於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主要以提供最終結論為主。
民間機構:由於具備充分的製作時間與資源,民間鑑定報告的篇幅通常長達數十頁,其格式與厚度宛如一篇正式的「學術論文」,內容涵蓋完整的檢驗過程與細節,具備符合「可重複性」(同專家得同結果)與「可重現性」(第三方能重現一致答案)的推導過程。
公家機關:雖然篇幅簡略,但公家報告仍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最基本法定底線,鑑定人具名、專業資歷及所使用的鑑定方法。
民間機構:詳細且精準地對應《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之法定規範,其內容會完整載明「四大核心要件」:
完整專業資歷:具體載明鑑定人的專業背景與受訓資歷。
素材真實無誤:清楚交代比對樣本的來源客觀性與正確性。
業界標準方法:說明採用的技術符合「可重複性」與「可重現性」。
透明的邏輯推導:將推演結論的科學邏輯步驟完全透明化。 此外,民間報告會遵循國際規範執行「反向評估」,以白紙黑字宣告排除預設立場與偏見的影響機制,確保客觀中立。
RTFS 如同鑑定科學 之鑑定團隊成員,過去均具備於公家機關鑑定單位長期的實務工作經歷(參看關於我們),以上內容為第一手的彙整分析。正因為我們深刻了解公部門的運作實情與辛勞,我們深知:這其中並沒有「誰好誰壞」的優劣問題,純粹是因為公家與民間所處的「環境與資源條件」不同,進而在實務執行與報告呈現上產生了客觀的差異。
延伸閱讀:「從《刑事訴訟法》看一份專業鑑定報告必須具備的核心要件」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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