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若對造提出了一份對我方立場不利的鑑定報告(無論是來自公家機關或其他民間機構),當事人感到意料之外與驚慌失措、不知該如何是好的心境,是可以體會的。
其實,收到一份(尤其是來自公務機關出具)不利的鑑定結果,這不意味著鑑定這條路,已經走到盡頭。面對眼前那份有疑義的鑑定結果,或許可以嘗試透過其他鑑定專家,讓事實還原。鑑定人的專業程度、鑑定使用的素材範圍、鑑定採取的方法工具,甚至鑑定的議題設定,都是影響結論呈現樣貌的重要因素。
因此,面對不利的鑑定結論,或許只要掌握更多面向,依然有極大的機會扭轉戰局。畢竟,鑑定人是可以取代的(刑訴法第 19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好比醫療手術前,都知道要多間醫院及醫師各方評估,面對一份不利的鑑定結果,是不是也該放開心胸,理性面對呢?
本公司列舉下列幾點注意事項,提醒律師或當事人:
避免無效的法庭攻擊:一般人面對不利的報告,直覺反應往往是全力挑剔其錯誤與瑕疵。試圖針對不利的鑑定報告進行「審查」。但是,單純的「破壞」並不能自動建立法院對己方主張的信任。審查的確是個選項(刑訴法第 208 條,機構審查他人鑑定意見),亦有嚴謹標準,但避免流於口頭批評,因為批判的感受往往無濟於事。
尋求可替代的專業:相對於「審查」他人鑑定意見,或許最實質有效、最經濟的策略,是尋求可替代的鑑定專家協助,「透過事先諮詢確認,並重新做一份完整的鑑定報告」。透過提出一份論證詳盡、符合科學要件的報告,能直接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一個具建設性且更可靠的判斷替代方案。
避免各說各話的盲點:重新委託民間專家鑑定時,避免使用「不同的資料」進行比對,導致法庭上淪為各說各話,或後續因「鑑定基礎不同」而造成法院採用上的疑慮。
醫療檢驗之妙喻:例如:甲醫生根據 A、B、C 三項檢查,出具「甲鑑定書」,若律師認為「甲鑑定書」鑑定結果不利,希望請乙醫師重新鑑定,此時建議乙醫師將 A、B、C 三項,同樣列為必要之檢查項目,當然可以增加檢查 D、E 兩項或更多,再根據檢查結果出具「乙鑑定書」。試想,倘若乙醫師若僅根據 A、D、E 檢查給出結論,即便結論正確,不免讓人有「結果可能是檢查基礎不同所致」的疑慮。反之,若「乙鑑定書」是根據 A、B、C、D、E 檢查,檢查範圍包含「甲鑑定書」使用的 A、B、C 檢查,則「乙鑑定書」會讓人有「更加嚴謹、更加可信」的感受。
調閱所有參考依據:律師可以透過「閱卷」程序,將卷內所留存當時鑑定時所採用的「所有比對素材(不論原本或影本)」,做好蒐集與保全證據,讓專家再次確認鑑定資料是否適切。實務上,若是檢察官囑託之鑑定,在起訴前取得鑑定資料甚至鑑定結果,對於當事者或律師來說有困難。
囑託鑑定函文:閱卷時,除了完整的鑑定資料外,最好連同當時法院囑託鑑定的函文,也一併取得。目的在確認當初法院(檢察署)囑託的確切內容,與實際待證事項,兩者是否吻合。以白話文解釋:當初囑託的鑑定事項、發問的問題,是否適當且正確,是否真的有解決問題。
黑白影印即可:若資料有原本最佳,但若僅能提供影本,只要夠清晰,依然有鑑定的可能(參照 影本鑑定)。於此提醒,因為影印機的成像原理,若提供紙本的影本文件,用「黑白影印」即可。因爲「彩色影印」在最終成像階段,會經過四色分色及四色碳粉加熱定著(C、M、Y、K 計四色),呈現的清晰程度,不見得比黑白影印(僅有 K 此一色)來的好。當然,若能同時提供電子閱卷的檔案,即無需有此顧慮。
閱卷掃描模式:律師若打算透過閱卷室內的影印機(事務機器)掃描取得資料,最好將解析度調整到 600 dpi 以上(一般事務機的最大光學解析度),並且將事務機的掃描模式調整到「圖片/照片」而非「文件」或「快速」。在不同模式設定下,可能因壓縮,造成部分筆畫資訊佚失,進而增加後續鑑定的複雜度。
完整交予專家:取得這批完整的比對資料後,完整地轉交給欲委託之鑑定人。每處簽名要能對應來源文件(影本亦可),若僅提供閱卷取得之「鑑定說明頁」上多處簽名,卻無法讓各個簽名與原始文件勾稽,並不恰當。
防堵對造漏洞:要求鑑定專家在與對方「完全相同」甚或更完備(比對資料可以更多)的基礎上,重新進行科學比對與鑑定。這能排除對造以「雙方比對資料不同」作為藉口來攻擊己方報告。
凸顯科學說服力:當己方報告立足於一模一樣的證據基礎上,並且符合我們之前一再提到的是否符合「可重複性(Repeatability,即同一專家依此方法能得出相同結果)」與「可重現性(Reproducibility,即任何第三方依循相同步驟亦能重現一致答案)」的邏輯推導過程時,或許更能使人信服。
法庭實例佐證:在實務案例中,RTFS 如同鑑定科學 的鑑定專家,均能針對爭點提出詳盡的科學論述與邏輯,使閱讀報告的人,避免因為鑑定人不專業、鑑定命題不適合、鑑定素材被污染、鑑定方法有瑕疵⋯等,而被錯誤的鑑定結論誤導。
鑑定結論多樣:既然鑑定人可以取代,似乎就難要求鑑定結論的呈現僅此唯一。本公司鑑定人陳建同,就曾於刑事及民事程序中接受交互結論,並讓法院面對公務機關與民間機構不同的鑑定結論,做出貼近真實的判決(歡迎洽詢判決字號)。
確立書證地位與調查義務:當事人自行委託的民間報告在法律上可視為「書證」,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113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法院不宜連看都不看就將其無視,依法調查、傳喚出庭皆可成為選項。
聲請雙方專家出庭:向法院聲請,讓製作報告的人(包含對造的不利報告以及己方的民間報告),出庭接受檢視鑑定結果產出之經過,並接受交互詰問。
當庭交互詰問:透過法庭上的交互詰問程序,不僅能讓己方專家當庭陳述鑑定過程,同時也能迫使對造的鑑定人面對實質檢驗。讓法官親自聽取雙方論述,相信一份完整的鑑定報告,會在專業履歷、真實素材、適當方法、正確結果等四大核心要素,進行完整詳實的紀錄。
鑑定存乎各階段:請民間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的理由千奇百怪,訴訟、調解、仲裁、評議⋯各種緣由僅是其中一部分,不同階段(起訴前、起訴後、審判階段),對應到不同的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法條,有沒有類似的判決佐證,更是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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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從《刑事訴訟法》看一份專業鑑定報告必須具備的核心要件」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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