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計畫經費編列及分配原則:
(一)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經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比率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學校應將主冊(含第二點第五款學校整體發展運用)之獲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率投注於落實教學創新策略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其中挹注於學生獎助學金應達主冊獲補助經費(不含附冊、附錄及專章)百分之十以上。
(三)資本門以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經常門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為原則之比率編列,並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四)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公立學校所提「提升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入學機會」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資本門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校所提「強化各校整體輔導機制」及「引導學校建立外部募款基金」,僅得編列經常門。另有關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經費),僅得編列用於強化招收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所需之招生事務經費(非指學校既有之一般性招生事務)及透過課程學習或就業輔導等方式提供學生之直接經費。
(五)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教育部得另行撥付核定經費至多百分之二十作為學校整體發展運用。
(六)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或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認定為專案輔導學校之大專校院,僅得申請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及「透過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住民學生成效」之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