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球員及替補規則

第四章 、 球員及替補規則 (PLAYERS AND SUBSTITUTES)

1.基本成員

(1)至少十位球員。

(2)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沒收比賽」。

(4)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替補。

2.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至10,分別為投手,捕手,一壘手,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左外野手,中外野手,右外野手,自由手。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次宣告進行比賽時,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投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不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局限。

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增額球員」(Extra Player),僅擔任攻擊任務。

3.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EP」。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否要使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收比賽(棄權)。

(2)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3)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

(4)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EP。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4.再上場

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持公平,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

判決:違規再上場行為(請參照第一章40條),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5.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

在比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呈交主審時,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變更的。練習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場權。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格。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註:先發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場或驅逐離場,否則必須投完第一位擊球員。

6.替補規則(Substitute)

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

(1)報准替補條例。

經理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立刻報告主審,並由主審立刻轉告記錄員。如果違反本條例,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違規)前即被發現,不會被罰,視同自動報准,違規變成合法。但是在投手投出一球之後,違規替補已經發生了,隱含於比賽狀況之中,請參考以下的兩種情形:

a.進攻球隊違規替補時,分為違規代打及違規代跑,在被對方發現時:

違規代打:

(1)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代打,承襲即有球數。

(2)完成打擊,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出局,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無效,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

(3)完成打擊,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發現時;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違規代跑:

(1)在原壘,未推進時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代跑,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2)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出局,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該出局非第三出局,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是第三出局時,非封殺狀況下,其前位得分有效。

(3)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已投下一球後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

b.防守球隊違規替補時,當這位違規替補員正巧在處理一個防守行為時,是進攻球隊的促請裁決時機,其不同結果是:

(1)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退場,進攻隊可以依情況有兩種選擇:

第一是選擇維持自己有利的現況。

第二是當情況對己隊不利時,可以有權要求回到球被擊出前的狀況,也就是擊球員承襲原有球數,跑壘員回到原佔有壘包。

(2)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退場,其他行為維持現況。

(3)違規替補防守如果是使用違規投手再次投球時,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被發現,即判驅逐出場。發現違規投手時,在次擊球員未接受任何投球(合法或違規)之前,進攻球隊,針對發現違規時該擊球員的擊球效果,也如同前款有兩種選擇權(維持現況或重打)。規則中所說的驅逐出場代表離開球場,不准再擔任任何工作;退場則代表不准再上場比賽,但是可以擔任其他指導工作。驅逐出場及退場者,皆成為失格球員。

(2)球員替補行為,及違規替補的抗議退場行為,在比賽中隨時可以提出。

(3)向主審報告之後就代表替補行為正式產生。投手投出下一球(合法或違規)之前自行更正,不會有違規替補行為。違規替補的抗議提出是被侵犯球隊的促請裁決權,其他人員無權干預。如果犯規隊自行發現及自行補報或糾正,視同沒有違規。

(4)除先發球員外,球員一經換下場後,即不能再上場參加比賽,僅可擔任壘指導員。

(5)先發球員(不含EP)的位置被不同的預備球員多次替補後,仍有一次再上場機會。但是替補球員或EP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絕不可再上場比賽。這些細節在本章第四條「再上場」之中有詳細說明。先發球員擔任投手者,如果曾因一局中經理(或教練)兩次面授機宜而遭換投手處分者,即使再上場,只可守備其他位置,不可擔任投手。

(第四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