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狀況屬於死球,比賽暫停。
(1)違規擊球。
(2)投手準備投球時,擊球員自原擊球區橫跨到另一邊擊球區。
(3)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時。
(4)界外球未接住時。
(5)妨礙守備。
a.擊球員故意二次擊球、甩棒擊球,或是跑向一壘時碰觸擊出球,改變球路。
b.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出之球。
c.擊出之球被妨礙時。
d.擊球員妨礙捕手。
e.攻擊隊成員故意妨礙時。
f.跑壘員故意踢開內野手誤失的球。
(6)當球到達場外時。
(7)當跑壘員發生意外時。跑壘員因意外無法到達授與的壘包時,允許替補球員代替。
(8)當阻礙打擊或阻礙跑壘行為告一段落時。
(9)當觸擊或砍擊成高彈跳球時。
(10)裁判宣告暫停。
(11)擊出之球在擊球區內碰到擊球員。
(12)因搗亂守方或戲弄比賽而逆向跑壘被判出局時。
(13)協助跑壘告一段落時。
(14)三壘指導員誘使內野手向本壘誤傳時。
(15)攻擊隊成員,聚集在壘包附近,造成防守困擾,以掩護跑壘員時。
(16)合法投球到達本壘前,跑壘員提早離壘時。
(17)宣告好球及壞球時。
(18)障礙球。
(19)持變造球棒。
(20)持違規球棒。
(21)二出局之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內野手故意接落
飛球或平飛球時。
(22)防守球員將球帶到死球區時。
(23)死球促請裁決時。
判決:(1)~(23)為死球狀況,跑壘員不可以進壘,除非被擊跑員推送進壘,或是依規則授與壘位時。
2.下列狀況屬於活球,比賽進行中。
(1)裁判宣告「進行比賽」(Play Ball)時。
(2)引用內野飛球規則時。
(3)球未傳好,仍在死球線以內時。
(4)當界內球,經碰觸,或通過內野手後,在界內區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
(5)當界內球在界外區擊中裁判時。
(6)防守球員,違規碰觸或接捕擊出球或傳出球,而跑壘員在到達授與壘位之後。
(7)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
(8)阻礙跑壘行為存在,而狀況仍持續進行之中時。
(9)正規擊出界內球時。
(10)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必須返壘或反向跑壘時。
(11)跑壘員未出局而站在壘包上時。
(12)跑壘員陸續通過移位壘包時。
(13)跑壘員為了躲避守備員持球觸殺,而跑出正常壘道的一公尺線外,被判出局時。
(14)觸殺出局或封殺出局時。
(15)當暫停的比賽再開始,跑壘員未能觸踏原先佔有的壘,被宣告出局時。
(16)合法提出活球促請裁決時。
(17)當擊球員擊中球時。
(18)當有效球,碰觸到場內工作人員時,例如攝影、場務及警衛時。
(19)當飛球被正規有效接住時。
(20)所擊出之球反彈碰觸擊球員所掉落於界內區之球棒時,裁判認為並非故意改變球的滾動方向時為比賽進行球,擊球員不出局。
(21)傳出之球,擊中進攻隊員時。
(22)傳出之球,擊中裁判時。
(23)傳出之球,擊中壘指導員時。
(24)跑壘員在飛球接住時,運用退後起跑加速度方式被宣告出局時。
(25)投出之球,被擊出以後,衍生的後續行為,包含促請裁決等,均為比賽進行中,直到告一段落為止。
(26)本章前條死球規定中,未明定為死球者,皆為活球。
3.延遲死球。
有五種情形發生時,裁判員先確認狀況後,應立即做出遲死球手勢,配合適當的宣告,使比賽維持進行,到告一段落為止。
(1)違規投球。
(2)捕手阻礙打擊。
(3)阻礙跑壘。
(4)掉落的器具,被傳出球或界內擊出球碰觸時。
(5)一、三壘指導員協助跑壘時。
註:上述情形告一段落之後,裁判再做適當判決。
4.任何合於比賽的狀況,都屬於比賽進行中,但是當裁判判定狀況確已告一段落,防守球員已持球在內野區,為了減少無謂動作的延誤比賽,裁判得宣告「Time」,各跑壘員迅速回壘,比賽順利進行。
(第九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