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擊跑員和跑壘員

第八章 、 擊跑員和跑壘員 (BATTER-RUNNER AND RUNNER)

1.各跑壘員必須按一、二、三、本壘的合法順序觸壘

(1)當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必須返壘或反方向跑壘時,也需要按倒反順序逐次踏壘。

判決:因為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返壘及反方向跑壘時,是負險狀況。

(2)在出局前,跑壘員觸踏某一壘包後,即有權佔有該壘,並被認定為該壘包佔有者。此認定,直到該跑壘員合法觸踏到下一正向順序壘包,或是在封殺狀況下,被迫讓壘給後位跑壘員時才消失。

(3)當跑壘員將壘包撞動而脫離原位時,該跑壘員及連續動作中隨後到達的所有後位跑壘員,不需要被強迫去踏觸位於不合理位置的移位壘包。

判決:(2)(3)都是屬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壘間行為均為負險。

(4)跑壘員的目的,在困惑防守球員,或是戲弄比賽,而進行反方向跑壘,即構成違規。

判決:立即宣告死球,該跑壘員出局。

(5)兩位跑壘員不可以同時佔有同一個壘包。

判決:最先合法佔有該壘的跑壘員,將被認定為壘包佔有者,另一個跑壘員,被球觸身,即被判出局。

註:封殺狀況時,前位跑壘出局。

(6)前位跑壘員,漏踏任何一個壘包,或在飛球被接住前違規離壘,因而被宣告出局之後,並不會影響到正常跑壘員的後位跑壘員的跑壘得分資格。只有在這前位跑壘員的被判出局,成為該局第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的得分當然被取消。

(7)當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前位跑壘員,不可以返回補踏空過的壘或飛球接住前違規離開的壘。

(8)在比賽成為死球狀況以後:

(a)跑壘員漏踏壘包到達次壘後,不可以反方向逆跑去補踏漏踏的壘。

(b)當漏過任何一個壘之後,曾繼續前進也觸踏了至少一個壘以上的情形下,此刻正離開的壘,也是不可以返回去觸踏的。

(c)違規離壘到達次壘後,也一樣不可以反方向逆跑去補觸原壘。這三種情形,在比賽恢復進行後,也同樣不可以補觸壘。

(9)一旦進入球員休息室後,該跑壘員,不可以再回場上,逆跑及補觸漏踏的壘或是飛球接住前違規離開的壘。

(10)獲得四壞球上壘時,擊跑員及其他被迫進壘的跑壘員,一定要按規定踏壘前進。

(11)在接受賦予壘位,而循序安全進壘前,必須先做到再補觸飛球接住前曾經違規離開壘包的動作。

(12)當被賦予壘位而踏壘前進時,仍須按合法順序觸壘。

2.擊球員在下列情形下成為擊跑員

(1)當擊球員擊出界內球時,立刻成為擊跑員。

(2)當界內球擊中站在界外區的裁判員的身體或衣物時。

判決:(1)(2)均為比賽進行中,擊球員成為擊跑員,必須負險跑向一壘。

(3)獲得四壞球時。

判決:屬於死球狀況。被擠壘的跑壘員可以前進一個壘。沒有被擠壘的跑壘員不可以進壘。投手有意以故意四壞球保送擊球員上一壘時,可以告訴主審,再由主審授予擊球員上一壘權利。當有意連續故意四壞球保送時,必須等第一位抵達一壘後,再提出第二位的保送要求。提出一次保送兩人的要求,是不被接受的。

(4)當捕手或任何其他守備員的動作,造成干擾或阻止擊球員揮擊投出之球時,擊球員成為擊跑員。

判決:這是「阻礙打擊」規則,有下列重點:

a.遇有阻礙打擊發生;球未被擊出,直接判擊球員上一壘;當球被擊出時,裁判先比出遲死球手勢。

b.等到本狀況告一段落時,進攻隊教練有權選擇接受「阻礙打擊保障」,或是維持比賽現況。

c.如果擊跑員安全上一壘,而且所有跑壘員也都至少前進一壘,「阻礙打擊」認定為消失。比賽將維持現況,成為進行中,進攻隊教練不會再有選擇權。

d.當進攻隊教練不選擇維持現況,而選擇「阻礙打擊保障」時,此保障乃是,擊球員安全上一壘,其他被迫擠壘的跑壘員也可以前進一個壘。

(5)當界內球,擊中站在界內區的裁判員或跑壘員的身體或衣物時,擊球員成為擊跑員。觸踏在壘包上的跑壘員,被球擊中時,是不被判出局的。

判決: a.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防守球員碰觸過被擊球,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比賽繼續進行中。

b.球通過不含投手的任何一位防守球員後,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也是比賽繼續進行中。

c.球未被碰觸,也未通過不含投手的任一防守球員之前;擊中裁判時, 形成死球,擊跑員上一壘;擊中跑壘員時,正常情形是,判跑壘員出局,擊球員上一壘,也屬於死球狀況,特殊情形是,當裁判員認定擊中跑壘員的這一球,從一開始,就根本沒有任何一位防守球員有機會去處理時,可以判為比賽繼續進行,沒有人被判妨礙守備。

d.妨礙守備發生時,除非被擠壘,所有跑壘員,要回到妨礙發生當時佔有的壘。

e.球擊中站在壘包上的跑壘員時,除該跑壘員不出局之外:當壘包附近 沒有防守球員可以處理球時,判定為死球及擊跑員上一壘;當壘包附近有防守球員處理球時,判定比賽繼續進行中。

3.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認定為可以負險進壘。

(1)當比賽球被防守球員暴傳處理,卻仍在界內區或界外區內,而且並未成為障礙球時。

(2)當擊出之球落入界內區,並且不是障礙球時。

(3)當飛球被防守球隊合法接住行為中,防守球員第一次接觸到該球時,可以開始負險進壘。

(4)當界內球於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之後,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 當界內球被包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碰觸後,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界內球擊中站在界外區的裁判時;以上情形,都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的進壘行為是負險的。

4.擊跑員或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已喪失了不會被觸殺出局的安全保障。

(1)當比賽進行中,在企圖前進到次壘之前,跑壘員沒有踏觸在被認定的壘包上時,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2)當擊跑員跑過一壘包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開始,喪失擊跑員的通過一壘免於出局特權,成為負險狀況。

(3)當擊跑員跑向一壘並撞移了一壘包之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時,即喪失免於 出局特權,成為負險。

判決:(2)(3)二條,擊跑員是否企圖攻佔二壘的認定,由裁判認定。如果僅只是踏在界內區走回一壘包,是不可以被認定「跑向二壘的行為」。

5.下列情形,跑壘員的進壘行為,被認定為不必負險。

(1)擊球員獲四壞球時,被擠壘前進的跑壘員,不必負險,而且是死球狀況中。

(2)防守球員正在處理擊出之球,正持球準備觸殺跑壘員,或是即將接到傳來的球時,是可被認同為正常守備行為。其他的守備行為,阻礙到跑壘員跑壘前進時,即構成犯規,統稱為「阻礙跑壘」。跑壘員遭阻礙後的跑壘行為,暫時不必負險,視後續發展而變化。

6.在下列情形下,跑壘員必須回到原有的壘包上

(1)當擊出界外球,並而被違規接捕時,裁判會宣告「違規接捕」,視同擊出界外 球未被接捕,所有跑壘員都要回到原佔有壘包上,擊球員獲得一好球數,如果成為第三好球,仍然將被宣告三振出局。

(2)當擊球員違規擊球,被裁判員宣告時。

(3)當擊球員或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而被判出局時,其他的所有跑壘員,要回到妨礙發生時,曾合法佔有的最後那個壘包上。此壘包的認定,由裁判決定。

(4)當界外球沒有被接住時。

判決:a.以上四點,都是死球狀況,跑壘員回到原壘不必負險。

b.第(3)項,當擊跑員因某位跑壘員妨礙守備,而可以抵達一壘,並對 未妨礙守備的其他跑壘員產生擠壘效果時,這些跑壘員不必回原壘,而且可以不必負險的前進一個壘。

c.這些死球狀況的返壘行為,只要迅速回到原壘,不需要按相反順序一一觸壘。

d.防守球隊要給各跑壘員充分的時間返回原壘。

(5)當投出之球未被擊中時,跑壘員絕對不可以盜壘前進。跑壘員要立刻回原壘包。

判決:所有跑壘員,在投出之球被擊中或是抵達本壘板時,是可以離壘的。擊球員未揮擊或未擊中,是死球狀況,所有跑壘員必須立刻回壘。

(6)當二出局之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內野守備員將 可以輕易接殺的界內高飛球或平飛球故意接落,意圖製造雙殺時,裁判將宣告死球,宣判擊跑員出局,各跑壘員回原壘。

7.擊跑員在下列情況下被宣告出局

(1)擊出界內球,在觸踏一壘包以前被防守球員持球合法觸殺。

(2)擊出界內球,在觸踏一壘包以前,被防守球員率先持球,以身體任何部份觸踏一壘包。

(3)界內飛球,在觸地或是碰觸防守球員以外的場內其他物件之前,被防守球員合法接住時。

(4)當界內球被擊出,或獲得四壞球時,擊跑員沒有前進至一壘包,卻進入球員席或休息室。

判決:以上均是比賽進行中(獲四壞球除外),擊跑員被判出局。

(5)當跑向一壘時,擊跑員跑在一公尺線外側,而裁判認為,造成了防守球員傳球 給一壘手的妨礙,則判擊跑員妨礙守備出局。不過,對於閃避野手處理擊出之球,而跑出一公尺線外側,是可以的。

(6)當擊跑員妨礙防守球員處理擊出之球,或是故意妨礙防守球員處理傳出之球時 ,宣告擊跑員出局。當裁判員認為,妨礙的企圖是明顯的阻止雙殺行為時,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也同時被宣告出局。

(7)當擊跑員站在本壘板上妨礙防守球員,其企圖是阻止明顯的本壘觸殺行為時, 除擊跑員出局之外,進入本壘的跑壘員也出局。

(8)當擊跑員在界內區,第二次接觸到擊出之球時,只要他使用的球棒,或身體任何部份是在打擊區以外的界內區,擊跑員將被判出局。

判決:以上四種妨礙守備,均為死球,擊跑員出局,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投手投球時所佔有的壘上。

註:三壘跑壘員的回本壘得分行為,如果發生在妨礙守備之前,而且也沒有受連帶處分,則得分成立,不再認定為三壘跑壘員,雖然投手投球時他是站在三壘,但是在得分成立後,是不會被要求再回三壘的。

(9)當擊跑員,為了避免或是拖延被防守球員觸殺,而向本壘方向後退時,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判決:本狀況為死球,除判擊跑員出局以外,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投手投球時所佔有的壘上。

(10)當內野飛球規則適用的情形下,宣告擊跑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中。內野規則是指二人出局以前,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內野高飛球,經過宣告,即被判出局的特殊規則。

(11)並非適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當內野手把原來可以輕易接殺的界內飛球或平飛球故意漏接,而且是在二人出局以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是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裁判應宣告死球及擊跑員出局。

判決:本狀況為死球,各跑壘員要回到投手投球時所佔有的壘。

註:陷井球(Trapped Ball)是指確實無法接住,但是在彈跳之後卻能被防守球 員處理的擊出之球,是跑壘員落入陷井的一種擊出之球,是不可視為防守球員故意漏接。

(12)裁判員認為,防守球員的傳球或接傳球,可能使擊跑員出局,而被未出局的前位跑壘員故意妨礙時,判擊跑員出局。

(13)擊跑員或跑壘員未戴頭盔或故意脫掉頭盔均判出局。

8.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宣告出局

(1)當前進跑壘或退返跑壘途中,為了躲避守備球員的持球觸殺,而跑出正當壘道的一公尺線外。

(2)比賽進行中,當沒有接觸在壘包上,而被野手持球合法碰觸到時。

(3)封殺狀況時,守備員以球觸跑壘員,或是在跑壘員到達被迫前進的壘之前,持球踏壘,均造成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在跑壘員已觸踏封殺狀況的壘包以後,不論是因為任何原因,只要該跑壘員有向原壘方向退返動成時,視為封殺狀況仍然存在。

(4)當暫停的比賽再開始時,跑壘員如果未能觸踏原先佔有的壘包,將被宣告出局。

(5)當後位跑壘員的相關位置,超越未出局的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出局。

判決:上面(1)~(5)均是比賽繼續進行中,跑壘員出局。

(6)被接住的飛球,第一次被守備員接觸以前,已違規離壘,向前推進的跑壘員, 在回壘不及的情況下,被守備員接球觸殺,或觸踏原壘包時,會被促請裁決出局。即使成為死球狀況,守備員亦可提出促請裁決,使該跑壘員出局。

(7)當跑壘員前進或退返跑壘時,未能循序踏壘,而漏踏其中一個或數個壘時,如 比賽進行中,守備員持球觸踏空過的壘包,或是在該跑壘員補觸壘之前持球觸及,配合適當的促請裁決,該跑壘員將出局。即使是死球狀況,防守方也可以提出促請裁決。

(8)當擊跑員合法的跑過一壘包以後,顯現出企圖攻佔二壘的行為,已喪失了擊跑員安全回一壘的權利,在回一壘以前,被守備員持球觸及,即造成出局。

(9)跑壘員跑回或滑回本壘時,並未觸及本壘板,也沒有再觸踏本壘板的企圖,當守備員持球觸踏本壘板時,可以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使跑壘員出局。

判決: a.以上(6)~(9)是經常發生的「促請裁決」行為。促請裁決是防守球隊促使跑壘員出局的特權,但是如果是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後,即使是違規投球,也代表時機已過,特權已消失了。

b.促請裁決的提出,在比賽進行中或死球狀況時,都可以提出。如果成立,該跑壘員出局。

註:促請裁決提出時,要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合法或違規投球都算),或是防守隊離開場地之前。所謂防守隊離開場地之前,是指所有的防守球員,都離開了正常守備位置,踏出界內區,走向休息區。此外,由守備員提出的促請裁決,該守備員必須是在內野區擔任防守工作的。

c.死球促請裁決。

球在內野區,而且裁判宣告暫停時,或是成為比賽停止球時,防守於內野的球員,無論是否持球,都可以對漏踏壘包、本壘板或飛球違規離壘在先等行為,提出口頭促請裁決,最接近的司職裁判,將受理該申請並宣告結果。死球促請裁決時,跑壘員是不可以進壘的。

註:(a)投手持球,觸踏投手板上,並以口頭促請裁決時,是合法行為,不會被判違規投球。

(b)裁判宣告「Play Ball」以後,投手想要提出促請裁決,裁判 應允許,並宣告暫停。

d.在第三出局之後的適當時機內,提出促請裁決,可能成功的造成「第四位出局」,這個第四出局,將可能使得分減少一分。

(10)界內的擊出之球,尚未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一位內野手之前,碰觸到離開壘包的跑壘員時,該跑壘員出局。除非裁判認定,任何內野手都沒有機會處理該球,則跑壘員不被判出局,比賽進行中。

(11)當跑壘員把內野手誤失的球故意踢開時,該跑壘員出局。

判決:(10)(11)均構成妨礙守備,宣告死球,該跑壘員出局。除非受到擊跑員擠壘效果,而被迫進壘者,所有的進壘行為,在妨礙發生後皆無效。

(12)當跑壘員,妨礙企圖處理擊出球的野手,或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該跑壘員出局。如果該妨礙行為,經由裁判判定,具有明顯的阻止雙殺企圖,則該跑壘員的最接近的後位跑壘員,也一併被判出局。

(13)在比賽進行中,除了其他的跑壘員以外,任何人不可用肢體協助場上的跑壘員 。當協助發生時,該跑壘員出局。當擊出飛球,尚未確定是否會被接住時,倘若發生協助行為,不管認為該飛球會落在界內或界外,先宣告協助,及比出遲死球手勢,被協助的跑壘員會被判出局,而擊跑員在飛球被接住之後,也將出局。如果該飛球未被接住;球落在界內,擊跑員安全上一壘;球落在界外,球數照算,本界外球計一好球。

(14)當防守球員,正準備處理擊出或傳出之球時,三壘指導員,在壘線上或接近壘線,做出向本壘奔跑的動作,誘使防守球員判斷錯誤,而把球傳向了本壘。這種行為,將造成最接近三壘的跑壘員被判出局。

(15)當攻擊隊成員一人或多人,聚集在跑壘員將抵達之壘包附近,而造成了防守球員的困擾或是處理難度時,判該跑壘員出局。所謂的成員,包含隊員、球僮以及准許入球員席的合法職員。

(16)當跑壘員逆向跑壘,其目的是在困惑防守球員或是愚弄比賽時,該跑壘員出局。

(17)當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因該妨礙而得利的跑壘員出局。

(18)當已被判出局或已得分的跑壘員,妨礙到守備員對其他一位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的機會時,該妨礙發生時,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將被判出局。

判決: (12)~(18)這些狀況,都構成死球狀況,當事跑壘員被宣告出局,其他跑壘員,將視情況回到妨礙發生前合法佔有的壘包上。

(19)當守備員已持球準備觸殺跑壘員,該跑壘員仍然維持雙腳前進的方式,故意的 、大力的衝撞該守備員,該跑壘員立刻被宣告出局。

判決:宣告跑壘員出局,成為死球,其他所有跑壘員,要回到該衝撞發生時已合法佔有的壘包上。

(20)當一個合法投出之球抵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如果未能保持與他所被認定的壘包相接觸,該跑壘員將被宣告出局。此為提早離壘。

判決:提早離壘構成死球狀況。裁判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跑壘員出局。

(21)當跑壘員放棄佔有的壘包,也沒有向前進壘的企圖,而且進入球隊休息區,或是離開比賽場地時,只要該跑壘員一進入休息區,或一踏出比賽場地時,立刻宣告他出局。

(22)跑壘員在飛球被接殺之前,退到壘包後面,未與壘包接觸,準備用退後起跑的加速度原理,來增加跑壘初速度的這種跑壘方式,是不合法的,應判跑壘員出局,比賽維持進行中。

(23)當擊跑員站在本壘板上,妨礙防守球員,其企圖是阻止明顯的本壘觸殺行為時,擊跑員及進入本壘的跑壘員都出局。

(24)跑壘員未戴安全頭盔或故意脫掉。

9.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不出局

(1)當守備員正在壘道上處理球時,跑壘員為了避免妨礙該守備員,由該守備員前方或後方繞過,即使跑出了壘道一公尺線以外,也不會被判出局。

(2)當壘道上的守備員未持球時,跑壘員雖未遵循壘道跑壘,也不會被判出局。

(3)當一位以上的守備員,同時準備處理擊出之球時,跑壘員碰撞到其中一位守備 員,只要裁判員認定,這位守備員應該是無法處理到該擊出之球,則這次碰撞,不會使該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而出局。

(4)當界內擊出之球,尚未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一位內野球員以前,擊中跑壘員, 如果裁判認為,所有內野手均沒有機會處理該球,則該跑壘員不出局。

(5)當界內擊出之球,經由野手碰觸之後,跑壘員在閃避不及之下,被該球擊中時,該跑壘員不出局。

(6)當野手未持牢球即觸碰跑壘員時,不造成出局。

(7)投手已投出下一投球,防守隊仍未提出促請裁決,相關的此壘員,已不會再因促請裁決而出局。

(8)當擊跑員通過一壘,踏壘確實,再直接走回一壘包時,是不會被觸殺出局的。

(9)當投手沒有預留足夠時間,讓離壘的跑壘員站回原壘包時,雖然投手已投出球 ,該跑壘員不會因為「提早離壘」而被判出局。該跑壘員被視同合法離壘;如果球被擊出,可以就地跑壘前進。

(10)跑壘員已經合法進壘途中,雖然投手站在投手板上接到球,或是持球走上投手 板,都不構成阻止該跑壘員正在進壘的理由,也不會使該跑壘員被判出局。

(11)當飛球被接觸前合法接觸壘包,接觸後起跑前進,該跑壘員不出局。

(12)跑壘員接觸壘包時,雖被擊出之球擊中,也不出局。除非該跑壘員,是故意碰觸該球,或是故意妨礙守備員處理該球。

(13)當跑壘員滑進某一壘包,並且使得該壘包脫離正常位置時,視為安全合法的佔有該壘。

判決:(13)項將壘包撞動移位而上壘的跑壘員,在該壘包重新訂位,或是更換新壘包之後,離開原位,趨於新壘包的動作都是安全免於出局的。但是,只要他曾有繼續進壘企圖,這項特權已消失。

(14)當守備員使用違規手套,對跑壘員做出守備行為時,該跑壘員不會出局。進攻隊經理,將擁有以下二種選擇權:(1)比賽維持現況。(2)該球無效,恢復原有情況,包括打擊順序、好壞球數,跑壘員回原壘。

(第八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