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比賽

第五章 、 比賽 (THE GAME)

1.攻守順序的決定由競賽單位事先規定,或由雙方擲硬幣選擇。

2.場地特殊規定由主審決定及宣告。

3.正式比賽應打七局。

(1)七局下半,後攻隊領先時,比賽結束。

(2)七局打完,雙方平分,比賽將進入延長。延長局數不一定,直到先攻隊領先並賽完該延長局,或者後攻隊取得超前分數時,比賽結束。但後攻隊擊出超越全壘打圍欄的全壘打時,所有回本壘的得分均為結束比賽的有效分。

(3)比賽賽完五局或五局下半後攻隊領先時,主審可依規定宣告「提前結束比賽」(Called Game) 。當陰暗、下雨、暴動或其他危及觀眾球員事件發生時,主審隨時有權宣告提前結束比賽。

(4)賽滿五局或五局以上,裁判截止比賽時,如果雙方分數一樣,成為平分比賽。

(5)部份球員或觀眾要求判對方棄權時,依前幾條規則,裁判員不必受理。裁判員遭到球隊成員或觀眾攻擊時,主審將宣告該隊棄權。

(6)沒收比賽(Forfeited Game),或稱之為棄權比賽,是由主審在下列情形下,宣告褫奪有過失的一方的比賽權利,由另一方獲勝。

a.球隊未到場,到場拒不比賽或未按賽程時間上場比賽。

b.比賽中,主審未停止及中斷比賽,而球隊拒絕繼續比賽時。

c.比賽中斷,經主審再宣告"Play Ball"以後,兩分鐘內,球隊未能繼續進行比賽。

d.球隊運用技倆,故意拖延或加速比賽。

e.經裁判警告制止後,又故意違犯同一條比賽規則。

f.被判退場以上處罰的球員,不在一分鐘內服從規定。

g.因球員被判退場,或其他任何理由,導致球員人數不足(使用增額球員時至少十一人)。

h.失格球員(退場或驅逐出場)再上場,而且投手已投出一球時。

(7)未完成的比賽或平分比賽,將從第一局開始重新比賽。重新比賽時,攻守名單可以重填。

4.分數較多的球隊是勝隊。

(1)比賽的分數,以最後一局結束時雙方分數為結果。最後一局的後半局,後攻隊分數領先時,後攻隊的分數即結果分數。

(2)平分比賽的分數,以宣告結束時分數為結果。有必要時,擇期重賽。

(3)棄權比賽,判定沒有過失的一方以「7:0」獲勝。

5.突破僵局(Tiebreaker):

正規的七局比完,雙方平分,比賽繼續進行時,自第八局開始,每一個半局的第一打席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二壘,成為無人出局,二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破僵局。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

6.得分(Scoring of Runs):

(1)跑壘員在三出局之前,合法踏觸一二三及本壘,就得到一分。

(2)第三出局是下列情形者,得分不算。

a.擊跑員在合法踏一壘前被判出局。

b.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

c.跑壘員提早離壘被宣告出局時。

d.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

7.教練團代表和擊球員或跑壘員的面授機宜,一局中僅允許一次。

判決:堅持額外的面授機宜,給予教練團代表驅逐出場處分。

(第五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