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裁判員

第十章 、 裁判員 (UMPIRES)

1.職權與責任

裁判員是大會的與賽代表,擔任規則的解說與執行。依據規則理論,裁判員有權命令球隊及球員服從判決。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主審裁判有權判決。

下面是裁判員的一般規定:

(1)裁判員不得加入做為任一隊的成員,例如做為球員、壘指導員、經理、職員、記錄員或是啦啦員等。

(2)裁判員應確知比賽日期、時間及場地,開賽前20至30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時執行任務直到比賽終了。

(3)男裁判員,穿著長袖或短袖淺藍色襯衫,深藍色長褲,並配戴小帽。女裁判員,穿著長袖或短袖淺藍色上衣,深藍色長褲,可選擇性戴小帽。其他配備,例如襪子、皮帶、球袋及夾克等,都應該是深藍色的。

(4)裁判員在開賽前,應向記錄員及比賽球隊先自我介紹。

(5)裁判員在開賽前,應先巡視比賽場地、比賽器材,並對比賽球隊介紹場地特殊規定。

(6)比賽中,每一位裁判員,都有對違規行為執行判決的權力與義務。

(7)任何裁判員,不可以做出偏坦的,或是超越職權的問題判決。

(8)裁判員之間,可搭配默契,或是相互協商,但是最後的判決,要由最適當的當事裁判員來宣判結果。

(9)為了區分場上裁判員的個別責任;判定好球壞球的裁判員,稱為主審裁判;擔任各壘判決的裁判員,分別為各壘審裁判。

(10)主審和壘審,有以下各條同等權力。

a.宣告跑壘員提早離壘出局。

b.宣告暫停(Time)。

c.判決違犯規則的球員、壘指導員及教練退場。

d.宣告違規投球。

(11)當適當的促請裁決提出時,裁判員將宣告有關的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常見的促請裁決,有錯位擊球、空過壘、接飛球違規離壘及過一壘後企圖上二壘等。

(12)裁判員不可以對犯規球隊處以有利的判決。

(13)裁判員沒有固守以上規定時,不構成球隊可抗議的焦點。

2.主審裁判

(1)主審的正確位置應在捕手後方。主審對比賽全權負責。

(2)宣告所有的壞球及好球。

(3)對於部份狀況,主審在取得壘審配合與同意下,做適當宣判。例如,有無揮棒,界內球或界外球,合法接住或違規接住等。當壘審必須向外野跟進觀察擊出球時,主審應暫代該壘審的職責。

(4)主審要決定及宣告以下狀況:

a.擊球員是否觸擊或砍擊。

b.擊出球是否觸到擊球員。

c.飛球是否為內野飛球。

(5)依規定授與跑壘員安全壘位。

(6)決定應否判為「棄權比賽」。

(7)比賽使用一人制裁判時,只有主審一人。

3.壘審裁判

(1)壘審應站立在最適當的位置執行任務。

(2)壘審應協助主審,依照規則正確判決。

4.一人制裁判

裁判先站在本壘板後方適當位置,判壞球及好球,球被擊出之後,裁判向前到內野區最恰當位置,繼續執行任務,直到告一段落之後,再回到原來位置。這樣子週而復始,獨立掌控全場。

5.裁判員更換

即使比賽雙方同意,也不可以更換裁判員。但是當裁判員因病或因傷,無法執法時,可以更換。

6.裁判員的判決

對場上裁判員依自由心証所作的判決是否正確,球隊是不可抗議的。例如,界內球或界外球,出局或安全上壘,好球或壞球,裁判員眼神、角度、觀念是否準確等。裁判員的判決,不會因抗議而改變。但是,如果因為判決有疑點,而裁判員本人同意更改時,判決可以變更。當球隊經理或隊長,查覺裁判員做出與規則相反的判決時,被質疑的裁判員,可以徵詢其他裁判員意見,再決定是否變更判決。除了經理或隊長之外,其他成員,是不可以提出反對判決的質疑。其他裁判員,也不可以提出反對判決的質疑,不可以批評或干預該裁判員的判決。只有宣告判決的裁判員,才有變更判決權。

7.手勢

(1)指示開始比賽或繼續進行比賽,主審宣告「進行比賽」(Play Ball),同時指引投手投球。

(2)指示好球時,主審右手上舉,手指指示好球數,同時宣告「好球」(Strike),聲音清晰果斷,並讀出好球數。

(3)指示壞球時,主審不必做手勢,宣告「壞球」(Ball),並讀壞球數。

(4)指示球數時,先報壞球數。

(5)指示界外球時,裁判員宣告「界外球」(Foul Ball),順著球出界的方向,伸出一隻手臂,平行於地面,自內野方塊向界外平伸。

(6)指示界內球時,裁判員伸出一隻手臂,朝著內野方塊中央的方向,由上向前揮出平伸。

(7)指示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裁判員右手握拳上舉過肩,宣告「出局」(OUT)。

(8)指示安全上壘時,裁判員雙臂分別向身體兩側斜伸,手掌朝向地面,宣告「安全上壘」(Safe)。

(9)指示比賽暫停時,裁判員宣告「暫停」(Time),同時伸展雙臂過頭。其他裁判員,同時配合相同的聲音及動作。

(10)指示遲死球(Delayed Dead Ball)時,裁判員左臂向左方平行伸展。

(11)指示接空球(Trapped Ball)時,裁判員雙臂向前斜伸,手掌朝向地面。

(12)指示場地二壘打時,裁判員伸展右手上舉過頭,比出兩隻手指,指示壘打數。

(13)指示全壘打時,裁判員伸展握拳的右臂上舉過頭,並且以反時鐘方向繞圈表示。

(14)指示內野飛球(Infield Fly)時,主審宣告「內野飛球,界內球擊球員出局」(Infield Fly, If Fair, The Batter Is Out),同時伸展右臂上舉過頭。

(15)指示不可投球(Not To Pitch)時,主審舉起右手,掌心向投手。當投手已投出球時,應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

8.暫停比賽

(1)當裁判員認為狀況應該暫停時,可以指示比賽暫停。

(2)當主審清理本壘板,或執行其他任務時,比賽應暫停。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正當理由需要暫時離開時,裁判員可以暫停比賽。

(4)投手已展開投球動作之後,任何裁判員不可以喊「Time」。

(5)當比賽狀況未告一段落時,任何裁判員不可以喊「Time」。

(6)球員受傷時,必須等到比賽狀況告一段落,或各跑壘員都已到達適當的壘包後,裁判員才可以宣告暫停。

(7)比賽狀況仍在進行中,來自任何球隊、任何成員的暫停要求,不被接受,直到狀況告一段落,裁判員才考慮接受暫停的申請。

(8)裁判員判定,狀況確已告一段落,所有的攻守企圖都已明顯的結束,當部份球員仍出現無謂動作時,裁判員應該宣告「Time」,各跑壘員應回壘。

9.犯規與處分

(1)球隊成員,不可以毀謗或侮辱對方球員、工作人員或觀眾,也不可以做出沒有運動精神的行為。

(2)進攻時,只可以派出兩位壘指導員,一名擔任一壘指導,另一名擔任三壘指導,必須在指導區內擔任指導工作。

(3)對球員犯規的處分,是將犯規者罰退出比賽及趕出場外。初次犯規,可以先對壘指導或教練警告,請他們敦促;當再次犯規時,犯規者及被警告的壘指導或教練,同時被處分退出比賽。犯規者應退出比賽,直接進入休息室,或離開比賽場地。如果不服從處分,球隊將被判棄權。

(第十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