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抗議

第十一章 、 抗議 (PROTESTS)

1.對裁判員判斷是否準確的抗議,是不被接受的,例如:

(1)界內球或界外球。

(2)安全進壘或出局。

(3)好球或壞球。

(4)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

(5)跑壘員是否曾觸壘。

(6)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

(7)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8)內野飛球或外野飛球。

(9)是否妨礙守備。

(10)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

(11)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

(12)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

2.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規則沒錯,但是不屬於該狀況適用的。

(3)犯規處分的輕重不正確。

3.抗議的主旨,可以包含判決內容及規則解釋。

用實例解說會比較清楚。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跑壘,二壘跑壘員違規離壘;在二壘促請裁決出局時,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分;裁判員判定得分無效。本狀況的抗議,如果抗議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違規離壘,或者抗議三壘跑壘員得分在先,二壘促請裁決在後,是不被接受的抗議。如果抗議的方式,是請問裁判員,為什麼判決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請他解釋引用的規則條例,這是可以被接受的抗議,一旦裁判員誤解規則時,抗議成立。

4.狀況發生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必須先提出抗議的意圖,否則代表放棄抗議機會,事後不得異議。對於球員是否有資格的抗議是例外的,這種抗議隨時生效。

(1)球隊經理或代表,在抗議被駁回而要持續抗議時,要向主審提出持續抗議要求,主審將立刻把這項要求轉告對方及記錄員,記錄存證。比賽可以繼續進行,而持續抗議留待結束後適當處理。

(2)與比賽有關的所有細節,都要詳細記載,對於事後的判決,有重要的依據。

註:促請裁決,要在投手投出下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前提出,或是在攻守交換時,防守球員全部退出界內區之前提出。

5.制式書面抗議,必須在賽後規定時間內提出才有效。

(1)在無明文的競賽辦法規則下,書面抗議視資料收集難易度,在合理時間內要提出。

(2)四十八小時,被視為較合理的書面抗議提出時限。

6.制式書面抗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比賽日期、時間及地點。

(2)裁判員及記錄員姓名。

(3)抗議引用的規則。

(4)狀況及裁判員的判決。

(5)抗議事項。

7.持續抗議或書面抗議的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抗議不成立,比賽結果不變。

(2)抗議因誤解比賽規則而成立,比賽自誤判發生的原點,依正確規則改判後,重新比賽。審議結果抗議成立,但不認為提訴隊因該誤判而失去勝利機會者,不會重新比賽。

(3)球員資格問題的抗議成功時,犯規隊被判褫奪比賽。

(第十一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