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打擊

第七章 、 打擊 (BATTING)

1.擊球員的正確擊球位置,應在圍成擊球區的四條線內

(1)當擊中球時,擊球員有一整隻腳,完全跨出擊球區,並且觸到地面或本壘板造成違規擊球。

(2)投手已就定位準備投球時,擊球員不可以自原擊球區,橫過捕手前方,至另一邊的擊球區。

(3)擊球員不可以持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

判決:以上狀況,比賽暫停,判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均不得進壘。

(4)擊球員不可以持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

判決:比賽暫停,判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均不得進壘。不需事先的警告,直接宣判該擊球員驅逐出場。

(5)當裁判宣告「進行比賽」後,擊球員要在10秒之內完成擊球準備動作。

判決:如果擊球員在10秒內未進入擊球區,裁判員繼續宣告一好球。投手不必投球,為死球狀況。

2.攻擊隊球員,應按照攻守名單上打擊順序輪流打擊

(1)各隊打擊順序應填寫在攻守名單上,於比賽前,由經理或隊長送交主審,主審將送給對方的經理或隊長備查。

(2)打擊順序將整場不可變動。遇有替補時,替補員取代被換下場球員的打擊棒次。

(3)每局的第一位擊球員,必然是前局最後完成打擊席次球員的下一位擊球員。

判決:打擊順序錯誤,簡稱錯位擊球,是屬於防守隊的促請裁決權利,可以由防守隊經理、教練或適當球員提出,並依照以下規定,根據防守方促請裁決時機來判決及處分。

a.錯位擊球員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更換正位擊球員,承襲球數打擊。

b.錯位擊球員已完成打擊,投手未投下一球之前--本來應該完成打擊的擊球員被宣告出局,一切有關的進壘得分出局均無效。被宣告出局者的下一棒將輪到打擊。

c.錯位擊球員已完成打擊,投手也投球一球(合法及違規)之後--沒有人會因錯位擊球而被宣告出局。錯位擊球員被認定為合法,成為正位擊球員,下一棒將繼續打擊。因為錯位擊球而被空過的各棒次擊球員,變成少打一次。

d.受到錯位擊球影響,應打擊者同時是壘上跑壘員時--可以跑壘任務優先,不必擔任打擊,更不會被施以處分,僅算輪空,而由下一棒成為正位擊球員。

(4)第三出局的產生,是在擊球員未完成打擊前,該擊球員在下一局中,將擔任第一位打擊,原有球數均不計算。

3.擊球員不可以因為步出擊球區的動作,妨礙捕手處理擊出之球。站立在擊球區內的故意妨礙,也不可以。

判決:妨礙時,宣判死球,擊球員出局,所有跑壘員依裁判認定,返回妨礙發生時合法佔有之壘。

4.攻擊隊的各成員,均不可以妨礙試圖處理界外飛球的守備員的處理行為。

判決:妨礙時,宣判死球,擊球員出局,所有跑壘員回到投手投球時所佔之壘。

5.擊球員不可以在界內區,用球棒第二次碰擊界內球。但是擊球員站在擊球區內,手中所持球棒在界內區第二次碰觸到擊出之球時,宣告界外球,擊球員不出局。

判決:判決在界內區二次碰擊界內球的球員出局,宣判死球,所有跑壘員不得進壘。

註:擊球員完成打擊後丟落的球棒,與擊出的滾地球在界內區碰觸時,只要裁判認定,並非故意去改變球的滾動方向,擊球員將不被判出局,比賽繼續進行。

6.下列情形,主審宣告好球

(1)合法投出的球,在落地之前,通過了好球帶時,擊球員雖未揮棒,也是好球。碰觸到本壘板,未被揮擊的球不能判好球。投出之球,落在本壘板上,或本壘板前地面,為壞球,擊球員不能違規去打擊這種球。

註:如果擊球員先揮棒而未擊中,落在本壘板前或板上的球,宣判好球。

(2)投出之球揮棒落空時。

判決:(1)(2)宣判好球時為死球。

(3)捕手接住擦棒球時。

判決:擦棒球成為第三好球時,擊球員出局。

(4)兩好球前的界外飛球,沒有被合法接住時。

(5)揮棒落空的球,觸到擊球員身體任何部位。

(6)兩好球前,在擊球區內,擊球員的身體或衣服的任何部份,被擊出之球碰到。

(7)投出之球,在好球帶內碰到擊球員。

判決:這些情形都是死球,跑壘員必須返壘,不會被判出局。

7.下列情形,主審宣告壞球

(1)未被揮擊的投出之球,未通過好球帶、未到達本壘板以前已先落地、直接碰觸本壘板,這些情形應判壞球。

(2)違規投出之球。

(3)投出之球在好球帶以外碰到擊球員。

(4)捕手未把接捕的投出之球直接回傳投手時。

(5)投手未能於10秒內投出次一球。

(6)投手的熱身投球,每超過一球時,宣告一壞球。

判決:所有情形為死球,跑壘員不可進壘。

8.下列合法擊出之球為界內球

(1)內野球: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的界內區內。

(2)反彈球:在通過一、三壘包時已經反彈,並且在通過一、三壘包瞬間是在界內區之內或上空。

(3)觸到一、二、三壘包的球。

(4)在界內區或上空,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身體或衣物的球。

(5)飛越一、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

判決:(1)~(5)比賽繼續,跑壘員可以負險進壘,擊球員除非因內野飛球規則之宣告而出局外,皆成為跑壘員。

(6)在界內區上空,直接飛越外野圍欄的球。

(7)全壘打距離女子為80公尺,男子為85公尺。當外野圍欄或看台距離夠標準時,直接飛越或上看台之球為全壘打。距離不夠遠時為二壘打。二者皆為界內球。

(8)擊中界內界外線標竿的球。如果標竿同時指示全壘打牆,此球判為全壘打。

9.下列合法擊出之球為界外球

(1)球未超過一、三壘時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

(2)反彈球,在通過一、三壘時,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

(3)超越一、三壘包的飛球,在界外區直接落地,或被防守員碰觸。

(4)在界外區或上空,碰到裁判員或球員身體或衣物的球,或是碰到其他外物的球,都是界外球。

(5)在打擊區內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

(6)擊球員在擊球區內,擊出之球,經地面或本壘板立即反彈,以致於再次觸到球棒時。

判決:a.合法接住界外飛球時,擊球員出局,比賽繼續。界外球未被合法接住時,皆為死球。

b.兩好球之前的界外球計為一好球。

c.跑壘員於界外球接落時,可以安全返壘。於成功的合法接住界外球時,可以負險進壘。其正確的離壘時刻,是守備員接觸到飛球的第一次碰觸時刻開始。

10.擦過球棒的球,其高度不超過擊球員頭部,直接為捕手合法接住的球,稱為擦棒被捕球。未接住者,成為界外球。

判決:宣告一好球。為死球狀況。

11.下列情形,擊球員出局

(1)第三好球揮棒落空,並觸著擊球員身體任何部份時。

(2)擊球員使用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除判出局外,並判驅逐出場。

(3)擊球員使用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4)當宣判第三好球時。二好球後的第三球,擊成界外球,雖未接住也算出局。

(5)當觸擊或砍擊成為自下向上反彈球時。

(6)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未戴標準頭盔,在投手投球出手時。

12.野手使用違規手套處理擊出之球時,擊跑員不會被判出局。攻擊隊教練,可採取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選擇依照原球數由原擊球員或下一棒延續打擊,或者選擇維持現況。

13.次擊球員(On-Deck Batter)

(1)攻擊隊中棒次緊接著擊球員者,稱為次擊球員。

(2)次擊球員應在靠近本隊休息區的次擊球區內準備擊球。

(3)下面兩種情形,可以離開次擊球區:

a.成為擊球員。

b.指示跑壘員由三壘向本壘跑壘。

(4)當次擊球員有妨礙到守備員意圖刺殺跑壘員的行為時,最近本壘的跑壘員將被判出局。

(5)次擊球員不可以妨礙野手處理界外飛球。

(第七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