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手規定

第六章 、 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

l.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時,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手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3.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告後再同樣犯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

(2)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

3.65公尺。

(3)在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傳回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不直接回傳。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進行比賽時,投手於10秒內要將球投出。

判決:投手於10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旋回後面。

(5)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6.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干擾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逐出場,不得再參加本場比賽。

7.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告成違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好球,雖然曾是違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旦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合於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存在時,如因違規投球發生及被宣告,即造成促請裁決時機已過去。

註:當違規投球行為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時,音量要使最近的野手聽清楚。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未聽到宣告,不會影響到該宣告的成立。

8.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因投出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有提早離壘而出局的行為,該投出球要宣告投球無效。

(3)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要趕快宣告「投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

判決: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運用言語、措詞、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規投球。

判決:宣告「投球無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犯規者判退場。

9.在一局中,對每一位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代表一次面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造成該名投手被處罰更換投手,並且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10.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可最長暫停一分鐘,讓投手向捕手或其他某一位隊友熱身練投球最多三球。每多練一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鐘。

(第六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