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基督教中華聖潔會捐助章程

一、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聖潔會」。

二、本財團法人宗旨: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傳揚基督教義及

      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並建設會堂,所有管理、

      處分基督教中華聖潔會所屬之動產、不動產為目的。


第三條 

本財團法人設事務所於:新竹市延平路一段一二三號。


第四條 

本財團設置董事五名,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年議會選任之。董事長正式代表基督教中華聖潔會並主理台灣基督教聖潔會財團法人各種會議。財團法人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出缺時,由年議會候補人員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者任期為限。


第五條

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人以上請求董事長召開之。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會除另有規定外,需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本財團法人所需一切建設及經費由基督教信徒及社會人士自由樂捐之。為達成本法人之宗旨,得接受有關單位之捐助。


第七條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填造詳細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第八條 

本財團所有動產、不動產不得為非教會建設或非宣傳福音之用途。


第九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辦理決算,填具年度業務執行書、業務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