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傳道職者聘請任用辦法
第 一 章 任用
第 一 條
本會傳道人之職位依序為傳道、教師和牧師。
第 二 條
凡經正式神學院 (符合台灣神學協會或神學聯合院校評鑑通過為正式會員或科系。
如:亞洲神學院協會( Asia Theological Association)、北美神學院校 (Association of Theological School)、東南亞神學教育學院(ATESEA,The ASSOCIATION for THEOLOGICAL EDUCATION in South East Asia))畢業者按其學經歷分為傳道、教師和牧師等職。皆可施行教會聖禮。
第 三條
傳道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晉任。
1. 凡正式之神學院(四年制)畢業,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以上者,得以傳道之職位任用。凡傳道服務滿兩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成績優良者,得晉升教師之職位。
2. 凡獲有道學碩士、神學碩士、神學博士學位者服務滿一年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後, 得以教師之職位任用。
第 四 條
教師晉任牧師職最低不得少於三年,且於所服事之教會以正道教導 `忠心牧養,由該教會之執事會提出申請,經執行委員會依其教會成長情況審核通過後,按立牧職。
第 二 章 聘用
第五條
傳道人聘用流程:
1.凡教會聘用傳道人,應聘人需先繳交下列資料,由教會執事會(聘牧委員會)進行審查及約談。
a.個人履歷表及得救蒙召見證書。
b.二份牧者推薦函。
c.神學院學歷證明影本。
d.體格檢查表。
2.約談通過者,安排於教會主日崇拜講道。
3.教會執事會將應聘人資料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審查後由執行委員會頒發聘書,
始得上任。
4.無牧者之教會聘請傳道人,須經執行委員會面談。
第六條
若應聘人為本會傳道人,應由地方教會舉行會友大會通過後,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與雙方教會協商通過後,即可應聘。
第七條
地方教會應將結果彙報執行委員會,即由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一次之聘用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於聘書上寫明起迄日期。
第八條
聘用期間非經執行委員會認定有特殊事故,教會及傳道人均不得中途解聘或辭聘。
第九條
聘期屆滿欲續聘需於期滿前三個月,由地方教會執事會報請執行委員會發給聘書。
第十條
佈道所傳道人之聘用,得由執行委員會派任。
第十一條
凡新由外會加入本會者,經試用一年通過後始為正式同工,並且年資照算。
第 三 章 解聘
第 十四 條
堂會不再續聘傳道人時,執事會需於約滿前三個月通知傳道人並報請執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第 十五 條
佈道所傳道人由執行委員會調動及解聘。
第 四 章 辭聘
第 十六 條
傳道人辭聘需於約滿前或事前三個月向地方教會提出,由該教會轉呈執行委員會辦理。
第 五 章 施行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本會年議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年議會修改之。(101年3月31日年議會修章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