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傳道人給假辦法
第一條
本會給假辦法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執行。
第二條
給假期間教會各項會務傳道人應事先妥善安排。
第三條
傳道人因重大傷害疾病需請長假者,得由執行委員會與當地教會協商處理之。給假以一年為原則。
第四條
因特殊原因請長假者,需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至多一年,可續請一次;請假期間留職停薪。
第五條
傳道人假期之申請不得超過聘期內期限。
第六條
由他教派借聘(不拘國內外)而請假者,一律留職停薪。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
柒、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傳道人給假辦法
第一條
本會給假辦法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執行。
第二條
給假期間教會各項會務傳道人應事先妥善安排。
第三條
傳道人因重大傷害疾病需請長假者,得由執行委員會與當地教會協商處理之。給假以一年為原則。
第四條
因特殊原因請長假者,需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至多一年,可續請一次;請假期間留職停薪。
第五條
傳道人假期之申請不得超過聘期內期限。
第六條
由他教派借聘(不拘國內外)而請假者,一律留職停薪。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