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基督教中華聖潔會傳道人進修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本會傳道人增加專業知識,提升傳道人學涵養及牧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道人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且進修之學校及學位應符合台灣神學協會或神學聯合院校評鑑通過為正式會員或科系。如:亞洲神學院協會(AsiaTheological Association)、北美神學院校(Association of Theological School)、東南亞神學教育學院(ATESEA,The ASSOCIATION for THEOLOGICALEDUCATION in South East Asia)


第三條 

本進修辦法分為:在職進修、請假留職進修。


第四條 

傳道人於牧會期間,經教會執事會同意,可向傳道部報備後,進行在職進修。進修時間、天數應與教會協商同意後進行,但以不超過二學科為限。進修期間,傳道生活費照常支付。


第五條

傳道人在該教會事奉滿三年,經教會執事會同意、傳道部報備核准請假留職進修者,以一年為期限;如需超過一年者,應於屆滿前與教會續商。進修期間得予留職,教會可不支薪。


第六條

凡本會進修之傳道人,無論在職或請假留職進修,由執行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學費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傳道人在職進修年資及退休權益與連續服事同。但請假留職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不計算牧會年資。


第八條

傳道人在職進修期間,仍應出席總會各項會議。請假進修者不具執行委員候選資格。


第九條 

傳道人可每年向教會申請購書補助款,以不超過參仟元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議會中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