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大湖國民小學飲水設備管理辦法
一、 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師生飲用水品質,維護師生健康,茲訂定本辦法。
二、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三、設備管理:
1. 飲用水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標準。
2. 飲水機由事務組負責聯絡廠商維護,濾材、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
3. 自行定期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水設備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並避免師生飲用:
a.關閉進水水源,停止使用。
b.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c.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d.於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前項措施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始得再使用。
四、水質管理:
1. 依規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
2. 主管機關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3. 主管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查驗飲用水設備、飲用水水質或索取有關樣品、資料,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 本辦法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