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設備管理辦法

苗栗縣大湖國民小學教室設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本校教室設備之管理,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二 條:教室設備管理,以定額設備預為配置,及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美德,冀求減少公共損失為宗旨。

第 三 條:本辦法所稱設備,包括桌椅、門窗、玻璃、窗簾、電器、講桌、黑板、課表牌、內務櫃等,並均稱為公物。

第 四 條:教室設備,以班為單位,由總務處於每學期上課前一週檢查並設置齊全,於開學日將設備名稱、數量、及保管責任,製成班級財產物品清冊,按表將設備一次點交導師簽收,學期結束日,導師一次點驗交回總務處。教室備明細表一次編造一式三份,以一份存總務處,一份交導師存執,一份張貼教室告知學生。

第 五 條:教室設備由導師指示並督導學生使用與保管。

第 六 條:教室設備採聯合保管制,其交接辦法如下:

(1).教室公物以班為交接單位,

(2).如發現公物損壞或遺失,應報告導師按規定處理。

第 七 條:本校公物遇有損毀時,由發現者或班長、總務股長填具公物缺損報告單,報告導師簽章後,送總務處登記,並辦理賠償或修補。

第 八 條:公物缺損報告單由總務處印發之。

第 九 條:學生損壞公物,應立即填報公物缺損報告單並報告導師。其係無意中損壞者,應照價賠償。如係故意損壞,除賠償外,並酌情議處之。

第 十 條:損壞公物,如不明損壞人時,由該教室使用班級賠償之。

第 十一 條:公物損壞不明損壞人時,由學校辦公費及班級費共同分攤賠償之。

第 十二 條:教室公物全學期均無損壞者,酌情予以獎勵之。

第 十三 條:學生損壞公物,照價賠償,賠償費數額由保管組依購入價格定之。

第 十四 條: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費,由出納組出據收納之。

第 十五 條: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費由保管組通知導師轉告學生賠繳,遇有賠償數額較大者,書面通知家長於三日內繳納賠償費。

第 十六 條:學生損壞公物賠償繳納後,由事務組立即購裝或修理。

第十七條:所屬為緊急事故,如漏水、漏電、課桌椅損壞有礙上課進行等可先向總務處報備優先處理,再補交毀損報告單

第十八條:教室檢查項目:

(1).桌面:立可白非故意沾污未乾時沾到,刀痕,寫字,畫圖

(2).椅子:橫板遺失,斷裂,立可白,刀痕,寫字,畫圖

(3).講桌:畫圖,立可白與1項同

(4).壁面及壁報欄:立可白,雙面膠,噴漆,寫字;崇智大樓建議使用雙面膠,清潔時用去漬油清理,若用白膠不能清除則需賠償。

(5).窗簾:轉桿或繩子斷裂,百葉折損,竹片損壞或塗污

(6).飲水機:彎管壓頭遺失��面板機身凹陷

(7).視聽設備:電視,放影機遙控器,無線麥克風及線,接收器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