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大湖鄉大湖國民小學學生活動中心及教室借用管理辦法
一、本校學生活動中心及教室設施以提供教學、訓練、行政及師生活動為主要目的,如符合左列原則之一得予借用。
1、不影響教學活動及安全維護。
2、政府及民間之藝文教育活動。
二、本校學生活動中心及教室外借之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及合法立案之團體,歷屆校友會及社區民眾,得依規定程序申請借用,並以先登記者為優先。
三、借用程序:
1、借用場地應於活動乙週前向本校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表說明活動內容及性質,經本校審查,核准後通知借用單位辦理借用手續,於活動前三天完成借用手續。
2、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至本校總務處向出納人員繳交場地租用費、水電費及場地使用保證金並取得憑據始得使用,另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校管理人員檢查場地後,無息退還。
3、機關團體一律以公函辦理。
四、收費原則:
1、社區民眾及合法立案之團體借用收費以A級計算。
2、政府機關、校內各單位與校外聯合舉辦之活動及其它學校借用收費以B級計算。
3、歷屆校友會、校內各單位舉辦之活動免收費及免收保証金。
4、校內各單位與校外聯合舉辦之活動免收保証金。
五、借用場地規範:
1、經核定借用後不得私自轉借或變更活動性質及內容。
2、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負責,於使用完畢應負責復原。
3、借用單位應遵守相關告示及本校管理人員之勸導。
4、未經本校同意,不得自行接配電源管線、變動設備或破壞牆面等設施。
5、需使用大型機電、擴音設備,應委由本校派員協助。
6、設備遺失、損壞,借用單位應負責修復及賠償。
7、活動當日茶水及點心由借用單位自行準備。
8、借用單位如違反前述規定造成本校重大損失,本校得隨時終止出借場地,日後並拒絕受理該單位之任何申請。
六、借用時間以週末及假日為原則,借用時間如遇停電、天災及人
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本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如遇特殊情況不便外借時,得通知借用單位暫停借用或變更借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