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大湖國民小學會議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期至真樓會議室發揮教育功能及管理維護,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議室以供本校各單位舉辦各項集會使用為優先。
第三條 本會議室除供本校各單位使用外,亦可借予政府各公務機關、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公益團體、財團法人等單位,舉辦各項會議使用。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申請使用本中心會議設施,應於使用二週前,向總務處辦理申請借用手續,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即可借用,申請使用重疊者,以申請登記之先後為準。
第五條 本校以外各機關團體,應行文函送本校,經簽奉核可收到函覆通知後,另派員與本校事務組洽商會議場地使用規定及相關細節,使用本會議場地應確實遵照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會議室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除本校公務使用外,凡校外各機關須酌收場地費,收費標準請洽事務組。
第七條 使用會議室,如有毀損者,使用單位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第八條 經同意使用本校會議設施之單位,每次以八小時計費,每次應付新臺幣
八百元費用,超過時間另計費。
第九條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會議前一天,通知本校事務組,得退
還費用之全部。
第十條 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