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預約公認證!
你知道嗎?不是所有的婚姻問題法院都能判准離婚!
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十種離婚事由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當婚姻出現「重大破綻」,導致雙方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時,就可能成為法律認定的離婚理由。
📢法院認定的「重大破綻」有哪些?
以下為法院常見的情形,這些情況可能會被認為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
長期分居:分居多年、毫無夫妻生活,婚姻已形同虛設。
性生活不合:一方無故長期拒絕行房、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影響正常夫妻生活。
疑似出軌或親密行為:雖未性交,但與第三人過度親密,也可能破壞婚姻信任。
金錢爭執與債務問題:如沉迷賭博、欠債不斷、債主找上門,嚴重衝擊家庭生活。
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長期衝突導致無法溝通與共同生活。
疏忽家庭責任:一方忽視家庭、無法配合經營婚姻,未分擔家務、共同生活費用及照顧子女之責任。
🆘 我是陳婕妤律師,每段婚姻的情況都不一樣,離婚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人生重大選擇。
如您正面臨婚姻困境,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讓我為您提供支持與法律保障。
現行法其實沒有規定一定要分居幾年才能離婚!
只要能證明夫妻感情真的已破裂,生活分離、拒絕同居、惡意疏遠等情況,也可能讓法院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進而判准離婚。
行政院114/2/20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目前尚未通過施行)
修正草案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增訂「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也可訴請離婚
上開規定就分居夫妻離婚之處理方式:
五年內分居達三年:可直接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分居未達三年:需提出其他婚姻有重大破綻之證據,佐證婚姻難以維持
受到八點檔劇情的影響,很多人以為離婚後就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拿到錢就是「贍養費」,但在民法上其實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
一、贍養費是什麼?
是為了讓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
現行法僅限判決離婚時才可向法院訴求。協議離婚的情形雙方可自行協議於離婚協議書中,金額、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需符合特定條件才能請求(例如對離婚無過失、陷入生活困難)
不是用來分財產,而是幫助對方生活下去
例如:B因照顧家庭多年無收入,離婚後沒工作又無存款,B可依法請求A於離婚後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
📣行政院最新修正草案(尚未通過施行):
刪除贍養費「判決離婚」、「離婚無過失」之條件限制!
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
依照未來修法方向將擴大贍養費的請求範圍,但另有規定再婚後不得請求前婚姻的贍養費,死亡後權利也消滅,故只要一方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或在婚姻期間因育兒、家務、照顧責任而減少就業機會、喪失收入來源等,就有權請求贍養費。
二、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這是為了公平分配雙方「婚後一起累積的財產」而設計的制度。
適用於法定財產制的夫妻
離婚、死亡時都可以主張
是針對婚後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差額由雙方平均分配,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向他方請求
例如:婚後A賺很多錢,B專心照顧家庭。離婚時,B可請求A把婚後淨資產的一半給她,保障婚姻中的付出。
📣行政院最新修正草案(尚未通過施行):
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