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預約公認證!
注意事項:
相關契約文件及聲明書因需由請求人(單方或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名,簽名欄位請務必留空。
「契約」請提供「一式四份」正本(兩份由契約雙方留存,一份公證人留存,一份交由所屬地方法院存查)。
「單方聲明書」或「同意書」請提供「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請求人留存,一份公證人留存,一份交由所屬地方法院存查)。
房屋/土地租賃契約公證為常見之公證類型,因租賃契約違約之情形甚為常見,如房客欠繳租金、契約到期房客拒不搬遷、房東拒還押金等,房東、房客需依法提起給付租金、遷讓房屋、返還押金等民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始得強制執行,而訴訟期間動輒數年之久,緩不濟急。透過租賃契約公證將給付租金、到期返還房屋、返還押金等契約條款載明逕送強制執行,若一方違約,他方將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經過民事訴訟程序,可充分保障雙方權益,促進契約履行。
出租人及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租賃契約(註明住宅或營業用)
「住宅」用租賃契約需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
若為部份租賃,請繪製平面圖(標示租賃範圍)
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房屋租賃:稅籍證明或近一年稅單;土地租賃:土地登記謄本
以「房屋/土地租賃期間租金總額+押金」、「房屋/土地公告現值+押金」金額較高者計算
貸與人與借用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機關首長任職證明(如公文、人事派令)
宿舍借用契約及平面圖(標示借用範圍)
宿舍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宿舍稅籍證明或近一年稅單
若宿舍未辦保存登記,可以「機關之財產清冊」影本代替(需蓋用機關及負責單位章)
以「房屋公告現值」 計算
依照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係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頭陳述遺產分配之方式,由公證人製作公證書記載其遺囑意思,並由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常見之爭議為立遺囑人死亡時,經常被質疑該遺囑是否為本人書寫,然公證遺囑經公證人親自體驗,將可大幅提高遺囑為其本人簽署之公信力。
立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立遺囑人及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死亡者需除戶謄本)
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所有權狀、汽機車行照、存款餘額證明等)
遺產價值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國稅局近一個月內財產清單
以「遺產價值」金額計算。不動產以土地/房屋公告現值或實價登錄資料為準,動產可以請相關單位出具估價單,難以證明價額者可由立遺囑人出具聲明書證明之。
常見類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和解契約等,應由契約雙方至公證人面前表示理解並願意簽署該契約,並簽章,將來如涉有紛糾,將有助於證明該契約確為雙方簽署。
若契約條款中有關於「給付一定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或特定動產」之約定,可載明「逕送強制執行」之意旨,若一方有違約情事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節省訴訟勞費。
傳統上,成年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的意義,不能清楚表達、接收意思時(常見為老年失智、意外失能等),即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而需透過監護宣告制度,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代理其管理財產及為法律行為。而傳統監護制度選任監護人是由法院依照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而選任之,而未考量受監護人之意願(事實上當時受監護人也無法有效為表達),而意定監護制度允許成年人透過委任契約預先選任將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的監護人,以防自己未來因失能、失智無法對監護人的人選表達意願。
可依照自身意願選任關係較親密之親屬或其他有行為能力之第三人為意定監護受任人,包括朋友、伴侶、同居人等都可以。
可事先與意定監護受任人溝通自己對於監護期間事務安排的意願。
意定監護受任人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通常更能積極地執行監護任務。
可選定數個受任人,根據專長或意願分配監護領域,減輕各別監護人的負擔。
意定監護程序簡便,可免去法定監護宣告費時的程序。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戶籍謄本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意定監護契約
於我國婚姻自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後,公證程序已非必要,然部分伴侶為求公開儀式,仍有循公證之需求。
常見為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離婚登記後他方卻違約,一般需依法提起給付子女扶養費、履行協議之民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才可強制執行,但若約定上開條款給付一定金錢部分可逕送強制執行,並經公證,於發生違約情事時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節省訴訟勞費。
結婚/離婚 當事人及兩名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結婚證書或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若有涉及子女權益,需提供子女戶籍謄本
依人工生殖法第12條第3項,受贈精卵應經夫妻他方出具書面精卵受贈同意書,並應經公證。故此為一定要經過公證之法律行為。所需文件:同意之夫/妻之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精卵受贈同意書。
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二項,生父母出養子女需簽署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於子女收養訴訟中無法出庭表示意見,可以上開方式出具公證書提出法院。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出養人、子女之戶籍謄本
收養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戶籍謄本
收(出)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
銀行/農漁會負責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見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銀行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營業執照;農漁會法人登記證書
保管箱租用契約
保管箱紀錄卡(使用紀錄)
保管箱印鑑卡
副鑰彌封
催告承租人之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常見於誹謗、侮辱之網路言論或網路上出現盜用自己照片或文章之網頁內容,為免日後網頁資料遭刪除而無從舉證( 若自行列印但訴訟時網頁內容已不存在,仍可能被對方爭執為偽造),可於第一時間請公證人實際體驗網頁內容,並製作公證書,此公證書具有公信力,有利於將來訴訟舉證。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欲辦理網頁公證之網頁網址
以上僅舉出常見公證類型,若有其他公證需求,歡迎以Line或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