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預約公認證!
兩岸往來文書如單身證明、三代無血緣聯繫聲明書、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關係聲明書、授權委託書等,均可由請求人於公證人面前簽名,由公證人進行認證,而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因兩岸往來文書需將公認證書轉送海基會,故認證所需文件(如單身證明、戶籍謄本等)需準備至少一式5-8份正本,一份供公證人留存,一份由所屬地方法院存查,兩份副本寄往海基會,剩餘份數為當事人留存。
(一)單身證明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戶籍謄本(一式5-8份,需同次向戶政申請)
大陸單身證明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一式5-8份,需記載結婚對象之身分證資料及使用省份)
之前曾離婚或配偶死亡:需另向戶政申請原始離婚文書或死亡證明書抄本(一式5-8份)
(二)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關係聲明書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親屬關係聲明書或繼承關係聲明書(一式5-8份)
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死亡則需除戶謄本,一式5-8份)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一式5-8份)
死亡證明書(一式5-8份)
(三)放棄繼承聲明書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放棄繼承聲明書(一式5-8份)
請求人身份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護照(若開立英文單身證明則需要)
英文或中文單身證明書(一式3-6份)
英文戶籍謄本(需在戶籍地戶政申請辦理,英文單身證明才需要申請)
中文戶籍謄本(同日一式3-6份)
原始離婚文書或死亡證明書抄本(戶政開立版本)
若需委託他人處理兩岸或外國事務,所出具之授權委託書亦可於公證人面前簽名而進行認證。
所需文件:
1、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2、授權委託書(各地區授權書內容及格式之要求應與使用地區公證協會或駐外使館確認)。
自書遺囑認證是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親自寫遺囑,由公證人親自見聞並給予認證之認證類型。因公證人已親自看到立遺囑人寫遺囑,故該遺囑較難被爭執非本人所寫,可保障遺囑之效力。
立遺囑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立遺囑人、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遺囑執行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自書遺囑(一式至少4份,1份當事人留存,1份公證人留存,1份彌封,1份送所屬地方法院存查)
繼承系統表
遺產所有權證明(如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汽機車行照等)
遺產價值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或近一年稅單、土地登記謄本、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證明等)
國稅局財產清單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出生/死亡證明書,若有認證需求亦可聲請認證。所需文件如下: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出生/死亡證明書等(需一周內申請)
如戶籍謄本、結婚證書、良民證、護照、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國立學校或醫院之文書等,可由公證人認證其真正。此類型文書公證人會向各機關查證是否為真正,待查證完畢後即會進行認證,故申請後需等候公證人查證。所需文件如下: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欲認證之公文書(戶籍謄本需一周內申請)
如戶籍謄本影本、護照影本等,公證人會向發出單位查證原本是否其所發出,並核對該文書影本或繕本與原本是否相符,進行認證,可證明該文書影本與原本相符。所需文件: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身分證明文件」頁面)
文書影本
文書原本
以上僅列出較常見之認證類型,若有其他文書認證需求,歡迎以Line或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