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預約公認證!
依照請求公、認證事件當事人身分之不同,需提供以下身分證明文件:
2、第二證件(健保卡、駕照等)兩件
3、個人印章(不限印鑑章,可為便章)
1.內政部移民署自行到案證明單
2.內政部移民署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案件通知書
三、港澳、大陸居民:台灣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需在有效期間內)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需為六個月內核發;若超過六個月以上,需另向主管機關申請三個月內核發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正本及准予抄錄之公文正本(仍需攜帶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供公證人核驗)。
5、農/漁會大小章
6、祭祀公業大小章
例如:商業登記抄本、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注意:以上為以「合夥團體」為當事人請求公認證之情形,若為辦理合夥契約公認證,因全體合夥人均為當事人,故均需到場及提供身分證、印章
例如:商業登記抄本、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2、機關大小章
🔺 授權書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之公文
(1)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2)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 需蓋用「公司最新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之大小章」/「法人印鑑證明書或圖記大小章」
🔺 授權書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之公文
(1)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2)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可視授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自行調整相關欄位
可視授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自行調整相關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