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預約公認證!
包含不動產糾紛、契約糾紛、車禍、離婚事件、繼承事件、扶養事件、勞資糾紛、工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債務清理、強制執行、遺囑見證、國家賠償等案件。
陸續新增中...
很多人不知道,人壽保單因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是「要保人」的財產,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甚至「強制解約」!
自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宣告保單可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後,近年來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陸續執行民眾名下之保單
📣在 114 年 6 月 20 日起,新修正《保險法》上路施行後,債務人多了一層保障:
📍新修法保險法第123-1 條保障
單張人壽保單的解約金債權未超過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 × 6 個月(114年度最高標準為台北市 146,730 元),就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小額終老保單:依金管會公告也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新修法保險法第123-2 條「介入權」
若保單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就被扣押,或要保人破產/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時,下列人士可在 3 個月內(修法前發生上開事由最晚可在114/9/20前)申請成為新要保人,避免保單失效: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人
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注意:需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如債權人)繳付「預計可獲解約金」金額,並書面通知保險人才算完成變更。
📍新修法保險法第129-1、132-1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及強制執行
🔊總結:
新修法讓「小額人壽保險」、「小額終老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保單不再輕易成為扣押標的,保障人民生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最近親屬或受益人可透過「介入權」接手保單,避免保障中斷。
如遇到保單被扣押,請盡快與律師諮詢尋求最適合您的解決方式,保住保單!
執業時遇到很多民眾詢問這個問題,想必是受到八點檔劇情很深的影響吧哈哈
這問題要區分兩部分來看:
很抱歉!在法律上並無其他方式可以切斷您們之間的親子關係。
若父母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小時候未扶養之情況,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由法院判決後才可免除/減輕扶養義務。
若為父母婚姻期間遭婚生推定之子女,父、母、及子女都可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應注意需於知悉後兩年內提起訴訟,子女例外最晚可於成年兩年內提起。
若因登記錯誤,應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若為收養關係,可合意或向法院聲請判決終止收養
客戶為定作人,委託廠商以進口板材施作廚具,且磋商期間均僅就進口板材為約定,但簽約時廠商卻擅自加入國產板材色號,客戶不察而簽約。
透過陳婕妤律師協助蒐集、彙整本案雙方歷次磋商報價單、往來對話紀錄、錄音檔等內容,成功說服法院雙方締約真意是以進口板材施作,而取得全部勝訴之判決!
1、經過陳婕妤律師抽絲剝繭,深入研究相關法院判決,發現民間融資公司之定型化契約在簽約前根本沒給原告法定「合理審閱期」,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主張該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間融資公司並無權代為填寫本票必要記載事項內容,該空白本票為無效。
陳婕妤律師擔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債專科律師多年,對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相當熟悉,多次代理客戶與銀行端協商、達成調解,促成客戶能以最有利之清償方案清償債務,降低還款壓力,且免於遭強制執行之風險。
客戶(被告)因積欠賭債遭債權人起訴返還借款,於訴訟中陳婕妤律師依照消費借貸契約之特性,主張交付借款應由債權人舉證,且賭債非債,不得依法請求,經承審法院採納其見解,而給予客戶勝訴之判決,使客戶免於遭追償賭債。
該案件為陳婕妤律師代客戶(抗告人)提起之本票裁定抗告,因客戶為受輔助人,其簽發本票未經輔助人同意,遂提起抗告主張該本票無效,經承辦司法事務官採納,而撤銷原本票裁定。
客戶(原告)因共有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多年,經協調不成起訴請求對方排除占有,並請求占有期間之租金,經陳婕妤律師向法院主張其權益,法院實際調查及測量後,判定被告應移除占有之物,並給付相當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