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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公證人作成獨立公證書證明請求人之法律關係或事實行為
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或私權事實(例如:銀行保險箱破箱、網頁內容等)作成公證書,證明該法律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
「認證」:認證請求人之簽名為真正
公證人針對請求人作成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繕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該文書確為請求人所簽名。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以下情形,若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送強制執行者,將可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毋需另提起民事訴訟:
⭕房客遲付租金 ⭕房東合約到期後拒還押金 ⭕房客合約到期後拒絕搬出
⭕消費借貸契約未依約還款 ⭕買賣契約未依約給付價金 ⭕買賣機車契約未依約交付機車
一般涉及金錢給付、動產交付、房屋或土地借用或租賃契約中,若一方有違反契約條款之情事,需另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待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訴訟曠日廢時,且需支出律師費、訴訟費等額外支出,若上開契約經公證人為公證,並載明應逕送強制執行者,將可直接持該公證書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快速受償債權,此方式將可大幅減少當事人間之程序上勞費。
意定監護契約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收養同意書(民法第1076條-1第2項)
精卵受贈同意書(人工生殖法第12條第3項)
🔺 本國文書若需持往「中國」使用,均需經我國公證人為公、認證程序,並經公證人檢送海基會轉送中國使用地區公證協會,再由當事人自行攜帶該文書至當地公證協會進行驗證,始得使用。
🔺本國文書若需持往「其他國家」使用,均需經我國公證人為公、認證程序,再由當事人自行攜帶文書至該國家之我國駐外使館進行驗證,始得使用。
一、依照公證法,公、認證書均需保留至少10年以上,針對身分關係之公認證文書更需永久保存,故有保全證據之作用,若相關文書遺失可向公證人聲請補發。
二、💻 網頁公證可保存當下之網頁資料,避免網頁資料日後遭刪除或變更,而無法依法救濟,常見於妨害名譽或侵害著作權等案件,可有效保全訴訟證據資料。
雙方簽署之契約或單方出具之聲明書,若未有公證人作成公、認證文書,將可能質疑其是否為本人簽署及其效力。若經公證人作成公、認證文書,依照公證法第36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視為公文書,並推定該文書形式上真正,即文書作成名義人確為文書內容之表示,訴訟舉證上將由他方舉反證推翻,較具有舉證利益。
依《公證法》第6條,原則上可向任何地區的公證人申請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沒有辦理地區限制。
例如:遺囑公證、租約公證、網頁公證
依《公證法》第7條,若涉及:
文書「查證」:
由「文書製作地及查證地」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來辦理。
「現場實際體驗(例如現場開箱)」:
「體驗現場」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