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提供優質、負擔得起且近便性的托育服務,除加速布建公共化托育機構外,同步也啟動托育準公共化服務,透過與優質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簽約合作,由政府依家庭經濟條件協助補助托育費用,並將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10-15%(約8,000元至1萬2,000元),以實質減輕家長托育負擔,並逐年提升家外送托率。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摘錄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托育提供者)簽訂 行政契約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權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之未滿二歲兒童(以下稱幼兒)托育服務,及辦理托育公 共化與準公共服務之申請、審核、終止契約、價格管理、費用申報 支付與獎助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托育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提出簽約申請:
(一) 托育費用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簽約收費上限。
(二) 居家托育人員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 管理辦法(以下稱居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
(三) 居家托育人員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 規定,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二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三、合作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終止契約:
(一)擅自調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
(二)改變原收托條件或收托比違反簽約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
(四)以詐術、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經查證屬實。
(五)居家托育人員停托或服務登記證書效期屆滿且未申請換 發。
(六)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第四十九條或居家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一,經查證屬實。
(七)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 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三次或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