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居家托育專業服務獎勵津貼
提醒:很重要!!!領據不得塗改,不得塗改,不得塗改!
一、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
(一)獎助對象:實際收托且與本市簽訂準公共化契約滿一年以上之居家托育人員 (指113年9月30日前完成簽約者)。
(二)獎助原則
1、申請獎助日前一 年內無違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之情事。
2、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已通過考核。
3、申請獎助前一年應至少收托滿 9 個月以上,或連續收托 6 個月以上,且114年10月份仍持續收托(收托區間計算為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4、 每人每年以補助 1 次為限。
(三)獎助金額
1、符合獎助原則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獎助每人每年 1 萬 8 000 元 。(建議支用於居家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費、體檢 費、購置教(玩)具、充實托育場所之設施設備等項 目。 )
2、另於本市至少收托滿 9 個月以上,或連續收托 6 個月以上,且仍持續收托依居家托育人員與本市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依居家托育人員與本市簽訂準公共化契約至當年度至當年度10月月31日止年資,獎助金額分述如下:
(1) 與本市簽訂準 公共化契約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本市增額獎助每人每年 3 000 元。
(2) 與本市簽訂準公共化契約 3 年 含 以上未滿 5 年者本市增額獎助每人每年 6 000 元。
(3) 與本市簽訂準公共化契約 5 年 含 以上者 本市增額獎助每人每年 9 000元。
(四)申請時間、應備文件審核及撥款方式
(一)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應備文件:
1、提出申請日期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2、申請表及受款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下載申請表。
3、 審核及撥款方式:經核符合款項逕匯入受款人指定帳戶。
二、新進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服務獎助
(一) 獎助對象: 於本市完成申請登記且與簽定準公共化契約未滿 1 年之居家托育人員。
(二) 獎助原則:
1、申請獎助日前無違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之情事。
2、申請獎助日前已通過考核。
3、申請獎助時收托滿 9 個月以上,或連續收托 6 個月以上,且114年10月份仍持續收托(收托區間計算為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4、每人每年以補助 1 次為限。
5、當年度不得重複請領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
(三) 獎助金額:
1、 符合獎助原則獎助每人每年 8 ,000 元。
2、 另於本市觀音區、新屋區、 大園區、大溪區及復興區托育資源稀少行政區 有實際收托 6 個月以上且持續收托,本市增額獎助每人每年 2,000 元。
(四)新進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服務獎助申請時間、應備文件審核及撥款方式
1、提出申請日期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2、申請表及受款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下載申請表。
3、審核及撥款方式:經核符合款項逕匯入受款人指定帳戶。
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或獎勵者為避免影響個人自身權益,應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 。 如逾期仍未補正,退還所送申請文件 ,且不予補助或獎勵 。
二、受補助或獎勵者所提供文件如有不實、或不符合獎勵資格仍申請獎勵或補助等不法情事,致本局陷於錯誤核撥者,如經查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額補助或獎勵 金額。
三、本局將針對受補助或獎勵者之資格進行查核,倘不符資格者將停止撥付或核發,已發放之溢領款將全數追繳回;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必要時得要求配合查核, 受補助或獎勵者不得拒絕。
四、送托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對象之委託人不符合申報資格而領取費用者,本局以書面通知委託人限期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14年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獎勵金
提醒:很重要!!!領據不得塗改,不得塗改,不得塗改!
一、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獎勵金:
(一)獎勵對象:
實際收托且與本局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或實際收托且任職於本市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托育人員。
(二)獎勵原則:
1、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係指設籍本市,未滿三歲 ,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
(2)、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申請補助日前 6 個月內。
(3)、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 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2、每名居家托育人員與每名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以照顧 1 名身心 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為限。
3、未全年就托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依實際收托月份(15 日以上以 1 個月計;未滿 15 日以半月計),按比例計算獎勵費用。
(三)獎勵條件及金額:
1、 居家托育人員每年獎勵 1 萬8,000 元。
2、 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托育人員每年獎勵 1 萬 8,000 元。
(四)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獎勵金時間:
當年度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受理申請。
(五)應備文件:
1、 幼兒身心障礙證明、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 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 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書、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獎勵金申請表(點擊下載)、受款人存摺封面 影本。
2、 審核及撥款方式:經核符合款項逕匯入受款人指定帳戶。
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或獎勵者為避免影響個人自身權益,應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 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 正。如逾期仍未補正,退還所送申請文件,且不予補助或獎勵。
二、受補助或獎勵者所提供文件如有不實、或不符合獎勵資格仍申請獎勵或 6 補助等不法情事,致本局陷於錯誤核撥者,如經查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 並繳回全額補助或獎勵金額。
三、本局將針對受補助或獎勵者之資格進行查核,倘不符資格者將停止撥付 或核發,已發放之溢領款將全數追繳回;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 核,必要時得要求配合查核,受補助或獎勵者不得拒絕。
四、送托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對象之委託人不符合申報資格而領取費用者,本 局以書面通知委託人限期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