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育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父母-委託人甲、乙,幼兒、托育人員的資料皆須填寫,若有修改處須蓋章,申請表下方委託人甲乙須簽名蓋章
(二)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
1.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若父或母其中一方不同戶籍者,可檢附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持有人蓋章)
3.受托兒童若為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戶籍謄本需呈現出每一胎次子女的資料。
(三)托育服務契約書。
1.簽名處需蓋章。
2.跨頁蓋騎縫章。
3.契約內容若有修改處,或是另外備註的條約,需簽約雙方蓋章。
4.建議使用中央版本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請優先檢附設籍桃園市之家長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持有人蓋章),父或母戶籍不在桃園者不再此限。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 2 名以上子女等)。
(六)家長及幼兒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提醒您,以上文件如為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二、 送件注意事項:
(一) 委託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應依附申請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送交準公共化合作托育人員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初審,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其核定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報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二) 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委託人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規定,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申報費用。委託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申報費用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申報費用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三) 申請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者,委託人其中一方及幼兒均須設籍於桃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