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契約書為非定型化契約,故托育契約書內容均為保親雙方溝通合意後訂定之,以維護保親雙方之權益,保親雙方在協議契約內容時,請注意內容是否合理,建議托育人員使用公版契約書。
為維護保親關係避免托育契約糾紛,簽訂托育契約時,建議雙方應逐條逐項進行溝通取得共識後進行約定,並將合意之約定事項記載於托育契約書中,合約內容須保持公平原則,以確保雙方之權益平等。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確保托育品質穩定,使幼兒受到妥適的照顧,請家長務必依實際送托情形與托育人員簽訂托育契約書。
若簽約內容與實際托育事實不符,請家長務必三思考量,並回報本中心知悉,由中心進行後續追蹤輔導,以維護兒童受照顧之權益與品質。
為確保幼兒均能獲得妥適的照顧,中央制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及本市婦幼發展局公告之「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均有規範托育人員應遵守之托育行為。
收托人數規範提醒如下:
(1)日間托育:每1名托育人員至多可收托4名幼兒,其中2歲以下幼兒數至多2名。
(2)全日托育:每1名托育人員已收托1名全日(24小時)托育幼兒時,可再收托人數為:(1)可再收托日間托育2名。(2)可再收托1名全日托育幼兒。(3)可再收托1名夜間托育幼兒。※收托條件僅能符合其一,並留意收托兒2歲以下名額至多2名,超過則屬超收。
(3)夜間托育:每1名托育人員已收托1名夜間托育(過夜)幼兒時,可再收托人數為:(1)可再收托日間托育2名。(2)可再收托1名全日托育幼兒。(3)可再收托1名夜間托育幼兒。※收托條件僅能符合其一,並留意收托兒2歲以下名額至多2名,超過則屬超收。
雙方針對托育合作內容進行協議,為保障保親雙方權益,應針對托育期間可能發生之情形預先進行討論。
例如:
收退費基準及項目(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 30 日計算 )
收費:
(1)托育費用(又稱月費),依據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
(2)應收項目為:托育費用。
(3)得收項目為:1.延長托育費用。 2.節慶獎金或禮品。 3.副食品。
※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未列舉之項目,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 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退費:
(1)退費項目:依據托育契約訂定之應收項目退費。
(2)退費基準: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退費比例辦理,未訂定者,則依月費除 30 日,再乘停止托育天數。
家長(以下稱為甲方)委託托育人員(以下稱為乙方)照顧之時間為何?
(1)日間托育、全日托育或半日托育?
(2)托育起迄時間為何?每周托育幾日,甲方幾點開始送托,幾點接回幼童、假日(國定假日)是否須提供托育服務?
(3)甲方委託乙方托育期間,合約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若為定期契約其期限為何?(例如:半年、一年),若為不定期契約(未約定中止日)可否解除或終止合約?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條件為何?
(4)托育契約可否提前中止,若可提前中止合約應如何提出?
(5)托育契約書約定托育日期期滿後可否續約?
甲、乙雙方請假規範:
(1)甲、乙雙方請假退費原則,退費項目除了托育費用外是否包含副食品費?
(2)甲方受託之幼童請病假或罹患法定傳染性疾病配合暫停托育期間,其托育費用之退費原則為何?
(3)甲方請事假故幼童未履約送托,其托育費用是否無須退還或於事假期間須支付半薪給乙方?
(4)乙方請事假須多久前知會甲方?乙方請事病假期間未提供托育服務其托育費用是否依比例退還甲方?
甲乙雙方另訂事項亦須記載於托育契約之其他約定事項中,並加蓋雙方私章於文字上,以表示雙方同意約定之。
托育契約為委任契約,委託人(家長)及托育人員應事先約定條約,在雙方均同意的情形下,簽名並蓋章確認,如有多頁騎縫處也須加註雙方印章,避免抽換及爭議情形發生。
托育契約書建議立約雙方應提供合理審閱期,經雙方確認契約內容合意再行簽約。
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約定之托育契約條款履行權利義務,宜明白約定。
托育契約書需蓋雙方騎縫章並備妥一式三份(托育人員、家長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各執1份)
托育人員務必於開始收托7日內,主動告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保親雙方於托育期間若有托育爭議事件,本中心均依雙方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內容進行協商,故建議保親雙方於合作前,應針對托育契約內容逐條逐項進行溝通協商取得共識後約定之,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合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