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息時間表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要點
第一點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第 7 點、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42381 號函、教育部 111 年3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26379 號函以及本校校園安全、交通狀況以及學生與家長需求, 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強化主動學習及提升學習品質,並兼顧師生互動、 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在不影響學習節數原則下,明確規範本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
第三點 上學時間:上午 8 點前應到達上課地點;建議提早 0750 到校,養成學習前之預先準 備習慣。 放學時間:參加第八節課業輔導之學生為下午 5 時。 未參加第八節課業輔導之學生為下午 4 時。 如遇特殊狀況,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依學校公布為主。
第四點 在校作息時間,詳如下表;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學生課業輔導、晚自習或其他特殊需求,應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點 為維護學生校園安全,學生於上午七點後到校。 放學時間後,凡依規定申請留校之學生,應準時於特定地點就位。 本校警衛及值勤人員於學生非應在校時間,得實施校園淨空。 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需提早上午七時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務處得提供適當安 置場所或相關措施處理。
第六點 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說明如下: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與第八節課業 輔導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但為考量學生安全仍須點名,無故不到或未依請假手續離校者,將通知監護人並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例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書面自省、靜坐反省、愛校服務或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第七點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將適時提出修訂。
第八點 本作息實施要點經 111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