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99.9.21.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9.10.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

  本組織章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第三條 任務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任務如下:


第四條 組織與任期

委員15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會議

  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性平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之原則。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組織分工與職掌

  性平會下設置行政組、防制與宣導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組

負責單位

協辦單位

  (一)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學務處

輔導室

教務處

(二)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規定等相關規定。

學務處

輔導室

總務處

(三)召開性平會議及相關行政事宜。

學務處


(四)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學務處



二、防制與宣導組

負責單位

協辦單位

(一)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家長之性別平等教育的防制與宣導相關活動。

學務處

輔導室

人事室

(二)受理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窗口,並召開緊急應變會議。

學務處


 (三)涉及校園性平案之通報。

學務處

校安通報-學務處

社政通報-輔導室


三、課程與教學組

負責單位

協辦單位

(一)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教務處

輔導室

(二)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法、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教務處


(三)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教務處


(四)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皆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教務處

輔導室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教務處



四、諮商與輔導組

負責單位

協辦單位

(一)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輔導室


(二)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輔導室

學務處

(三)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輔導室

學務處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輔導事宜。

輔導室

各處室


五、環境與資源組

負責單位

協辦單位

(一)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總務處


(二)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做成紀錄。

總務處

學務處

(三)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總務處

學務處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總務處


第七條

  如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


第八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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