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1學年度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工作實施計畫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 目的
(一) 規劃學校課程計畫,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二) 落實課發會運作,強化學校課程實踐策略。
三、 實施方式
(一) 各校依據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本學年選定之審定本教科書及本市年度重要教育工作,並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教師專長及學生需求等,規劃課程計畫,以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二) 各校課發會審查通過之課程計畫上傳至本市課程計畫備查平台,即完成備查程序。
(三) 各校課發會辦理學校優良計畫評選,並安排於校內相關研習、會議公開分享。
(四) 各校辦理教師課程計畫或實踐經驗分享,辦理方式由各校課發會決定。
(五) 本局將抽查各校課程計畫,若發現不依規定繕寫者,將通知學校限期改善。
(六) 依教育部101年度一般教育補助款課程與教學考核事項規定,本局於學年度開學前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完成各校課程計畫備查事宜。
四、 備查內容
﹙一﹚ 各校課程計畫陳報備查項目包括五部分:
1. 學校課程發展與規劃
2.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3. 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
4. 多元活化課程計畫
5. 學校課程計畫審查檢核表
﹙二﹚ 有關前項備查項目之實施細節,依本局訂定之國中小課程計畫注意事項辦理。
五、 獎勵
獲得學校優良計畫且於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分享者,編制內教師每人核予嘉獎1次,獲得2件(含)優良計畫時,至多核予嘉獎2次;增置及支援教師由各校頒與獎狀(至多一幀)。由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前述評選標準及公開分享方式由學校課發會決定。
六、注意事項
(一) 各校課程計畫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屬學校擁有,惟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但書規定,倘聘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另依第37、46條規定,可於校內供同仁於教學上合理範圍內使用;撰寫人(設計者)則擁有著作人格權,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維持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其他人不得侵犯。
(二) 各校課程計畫經查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除依法究辦外,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論處;如為優良課程計畫者,將取消敘獎資格。
七、預期效益
(一) 各校透過學校課程計畫的研擬,整合學校、社區及社會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二) 透過學校課程計畫的實踐,促進各校九年一貫課程順利推展,全面提昇國民教育品質,達成教育改革目標。
八、附件:
(一)新北市100學年度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工作期程。
(二)新北市100學年度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注意事項。
(三)國小各領域課程計畫通過備查及評選參考標準。
(四)國中各領與課程計畫通過備查及評選參考標準。
(五)學校課程計畫備查項目及表格。
(六)課綱微調修正內容及相關規定說明。
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