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6.04 第 1 屆第 2 學期第 4 次常會通過
103.10.13 第 15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常會通過修正第 4 條
學生會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組織章程規定者外,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法規者,謂法律與命令也。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單位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須知或要點。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並送達會長公布。會長於送達後十日內未公布,則視同已生效。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組織章程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會員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學生會各單位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各單位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學生議會審查。
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或橫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法律不得牴觸組織章程,命令不得牴觸組織章程或法律,下級單位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單位之命令。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其他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其他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其他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各單位受理會員聲請權利義務相關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法規因學生會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律之廢止,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單位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單位公告之。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學生議會審議,並列為優先審查議案。但其期限在寒暑假期間屆滿者,應於寒暑假開始一個月前送學生議會審議。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單位發布之。
命令之原發布單位或主管單位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為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