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依本會學生議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設紀律委員會,掌理本法所定事項。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會議,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及學生議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五條
教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各學院學生代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
第六條
學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研究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四、住宿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五、各學院學生代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
第七條
總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住宿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總務諮詢委員會互選產生;遇缺額時亦同。
第八條
下列各學院學生代表,除另有規定外,由各學院學生議員分別互相推選產生:
一、各學院院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各學院下設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三、第五條第三款之學生代表。
四、第六條第五款之學生代表。
五、其他依本校法令明文規定或決議由各學院選舉、推薦(派)之校級會議學生代表。
第八條之一
前條各款之學生代表未能由學生議員擔任而遇缺額時,該學院學生議員得推選具下列資格之人選,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一、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且具該學院學生身分者。
二、該學院及所屬各學系(所、學程)之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
三、該學院及所屬各學系(所、學程)之學生代表。
四、其他屬該學院之適當人選。
該學院無學生議員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推薦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人選,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後為學生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法規之制定、廢止、修正與條文內容如有疑義請洽詢學生議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