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依本會學生議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設紀律委員會,掌理本法所定事項。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會議,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及學生議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五條
教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各學院學生代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
第六條
學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研究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四、住宿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五、各學院學生代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
第七條
總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住宿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總務諮詢委員會互選產生;遇缺額時亦同。
第八條
下列各學院學生代表,除另有規定外,由各學院學生議員分別互相推選產生:
一、各學院院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各學院下設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三、第五條第三款之學生代表。
四、第六條第五款之學生代表。
五、其他依本校法令明文規定或決議由各學院選舉、推薦(派)之校級會議學生代表。
第八條之一
前條各款之學生代表未能由學生議員擔任而遇缺額時,該學院學生議員得推選具下列資格之人選,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一、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且具該學院學生身分者。
二、該學院及所屬各學系(所、學程)之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
三、該學院及所屬各學系(所、學程)之學生代表。
四、其他屬該學院之適當人選。
該學院無學生議員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推薦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人選,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後為學生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本規則依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者,如為本校學生得自由旁聽,如非本校學生應取得主席或議事人員之同意,始得進入議場旁聽。
旁聽人員於會議進行中錄音、錄影或網路直播者,視為採訪人員。
列席人員之列席事由消滅時,視為旁聽人員。
第三條
旁聽及採訪人員禁止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進入議場。
旁聽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主席或議事人員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四條
旁聽及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均應保持肅靜,不得舉手或示意請求發言、與任何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交談,及有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但經主席裁示者,不在此限。
旁聽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或議事人員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五條
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採訪,其設備器材有影響議事進行或阻礙動線之虞,由主席裁示之;否則主席、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應命其停止其行為,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六條
遇有下列貴賓旁聽本會會議,議事人員應給予座席並通知主席:
一、 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二、 他校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三、 曾任本校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者。
四、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為會員之非政府組織首長。
第七條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主席裁示改開秘密會議時,亦同。
第八條
本規則由議長訂定,報告大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之制定、廢止、修正與條文內容如有疑義請洽詢學生議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