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6.02 第 09 屆第 1 次常會通過修正
099.05.17 第 10 屆第 11 次常會通過修正
101.03.29 第 12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 3、5、6、8、15、17、20、21、22、23、25、26 及第 7、8、9 章,並新增 20-1、28-1、28-2、28-3 及 29-1 條
105.11.08 第 17 屆第 1 會期第 3 次常會通過修正第 20 條
113.01.31 第 24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常會通過修正第 9、20、21 條
113.07.31 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常會通過新增第 8-1 章章名及第 29-2、29-3 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NCCUSA,對外簡稱「政大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本會宗旨為落實學生自治,促進校園民主,爭取學生權利,建立校園整體意識。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前項之在學學生,應包含大陸學生、國際學生。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及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應聘為本會幹部。
三、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四、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六、不服學校處分者,得聲請由本會代為提起校內學生申訴。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議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會員投票為本會最高決策機制。由會員投票所作成之決議,僅得透過會員投票否決。
會員投票係指會員依法行使直接會員權或法定機關,依法規定有提交會員表決之事項所進行之投票。
本法適用事項如下:
一、自治組織相關法規之創制或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唯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預算案、人事案、覆議案為內容。
會員投票案投票表決方式應為相對多數決。表決結果公告確定後,贊成票多於反對票者,該會員投票案即為通過。
會員投票之進行,由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辦法之。執行委員會委員由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會員投票所達成之決議於執行委員會公告後生效,並由相關單位執行。
會員投票施行程序由會員投票法另訂之。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會長、副會長之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下設部門,統稱幹事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每屆會長得依其政綱政見,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幹事會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並得置副主管二人。但經學生議會同意,得以會長任期內為限再增置副主管,其程序及員額限制以法律定之。
各部門主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正、副會長及幹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於每學期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決算案。
二、依學生議會之要求,列席報告與接受質詢。
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本會會長應發表聲明、製作問卷或舉辦公聽會及其餘適宜之處置。
議會應於前項措施施行後十日內追認之。如議會不同意時,該措施應立即停止。
會長在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序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權。
一、會長出缺時,由內務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結束。
二、若內務副會長亦出缺時:
(一)任期尚餘一半以上,應於二周內公告辦理補選。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二)任期剩餘不到一半,由外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權,直至任期結束。
三、僅內務副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於二周內補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副會長因故未能產生時,則應辦理補選直至選出為止。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構。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票選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當然學生議員。
二、其餘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以學院為選舉區域依人數比例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學生議員之去職,得另以法律訂之。
學生議會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規則。
二、同意各部部長、學生議會秘書長及評議委員之任命。
三、要求正、副會長及幹事會列席報告及接受質詢。
四、議決幹事會、議會秘書處及各委員會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列預算之決議。
五、得提出彈劾案、糾正案、糾舉案,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六、有審計權、調閱權、聽證權,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七、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得提案製作問卷、發起會員投票、舉辦公聽會或令幹事會發表聲明及其餘適宜之措施。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其任期為一學期, 連選得連任,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議長、副議長皆不克行使職權,由學生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負責學生議會行政工作。
學生議會得下設各委員會,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種類,其召開應以法律定之:
一、大會(常會):每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學期上課日結束止至少召開三次,於開會前二週公告周知。但每次會議安排以平均分配於各月為原則,間隔不得長於學期週數三分之二,且不得將每一學期應召開之次數集中於學期週數二分之一內開畢。
二、大會(臨時會):得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請議長召開等,並應於開會前一週公告周知。
三、委員會會議。
四、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前項各款會議之程序,除涉及公務機密、個人隱私、或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之討論或報告外,應全程錄音、開放本校學生自由旁聽,並得錄影或辦理網路直播。
影音檔會後應做為會議紀錄之附件,公告於學生會相關網頁;其品質標準、許可使用之設備及媒介、經費編列之保障,應以法律定之。
學生議員參與本校各級會議,應參考本校相關規定,另以法律訂之。
學生議會大會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額數之扣除,得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另以法律或議事規則訂之。
每屆學生議會任期開始之前,應由前一任議長、副議長或秘書處召開預備會議,由全體議員選舉議長、副議長及分配委員會。
議長、副議長選舉,應以秘密投票行之。
預備會議不得處理第一項明訂以外之事務。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外部法規牴觸者無效。
學生議員之職權限制如下:
一、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各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二、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學生議員參與辦理本會選舉、罷免事務,另以法律訂之。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可於決議後十日內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原案,會長即須接受此決議。
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其組織、職掌另以法律訂之。
評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其餘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至會員資格消失為止,辭職不在此限。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統一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之疑義。
二、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
以上釋疑或仲裁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結果須以文書方式佈達內容,不同意見者需發佈不同意見書。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本會各項選舉及罷免事項,應制定法律規範之。
幹事會應下設選舉罷免執行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訂之。
研究生參與本會選舉,應另以法律保障。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來自校內或校外的補助經費。
三、向外界募款所得。
四、舉辦活動的結餘。
五、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六、前五款的孳息。
本會對於校內社團之補助,得另以法律訂之。
本會對外關係之事項,應以法律制定之。
本會不得為組織團體之會(社)員或會(社)員代表;須由本會推選(派)會員為其會(社)員或會(社)員代表,以表徵本會加入之組織團體,亦同。但依本會法律規定,並經學生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經會員投票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組織章程修正案之提出需全體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修正案提出後,議長應召開學生議會,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改之。
本會各項會議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聽證會,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
本組織章程及其施行程序、日期經本會最高立法機構決議通過再經全體會員複決後,得刊於學生手冊並公佈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