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8.24 第 23 屆第 1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通過制定全文 28 條
112.07.19 第 23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常會通過修正第 9 條
113.06.03 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4 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 5、6、8 條,並新增第9-1 條
115.03.31 第 26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常會通過修正第 5、6、7、8、28 條,並新增第8-1 條
為貫徹大學法及本會組織章程,保障會員參與校務治理,實踐校園民主,特制定本法。
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以下簡稱學生代表),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本會會員:
一、經選舉產生,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會議。
二、依本校法令或決議,由學生會、研究生學會或學生議會選舉、推薦(派)或由其成員出席之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為列席者,準用本法規定。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經由全體學生普選產生之代表,其選舉依本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學生代表及其候選名單,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相推選產生;遇缺額時亦同。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
教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各學院學生代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
學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研究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四、住宿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五、各學院學生代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
總務會議學生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生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二、研究生學會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三、住宿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會議規章規定。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總務諮詢委員會互選產生;遇缺額時亦同。
下列各學院學生代表,除另有規定外,由各學院學生議員分別互相推選產生:
一、各學院院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各學院下設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三、第五條第三款之學生代表。
四、第六條第五款之學生代表。
五、其他依本校法令明文規定或決議由各學院選舉、推薦(派)之校級會議學生代表。
前條各款之學生代表未能由學生議員擔任而遇缺額時,該學院學生議員得推選具下列資格之人選,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一、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且具該學院學生身分者。
二、該學院及所屬各學系(所、學程)之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
三、該學院及所屬各學系(所、學程)之學生代表。
四、其他屬該學院之適當人選。
該學院無學生議員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推薦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人選,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後為學生代表。
下列學生代表以本法所定之選舉方式產生:
一、(校)課程委員會學生代表。
二、通識教育委員會學生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研究生代表、大學部學生代表(含候補代表)。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生代表(含候補代表)。
五、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會代表、研究生學會代表。
六、學生宿舍獎懲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會代表。
七、學校衛生委員會學生代表。
八、學生身心健康暨輔導工作諮詢委員會學生代表。
九、環境保護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學生會代表、研究生學會代表。
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一、專任教師員額分配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二、校評鑑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三、圖書館委員會學生會代表、研究生學會代表。
十四、體育室課程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五、國家語言課程補助審查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六、電子計算機推展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七、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推行委員會學生代表。
十八、其他依本校法令明文規定或決議由學生會、研究生學會選舉、推薦(派),或未指明選舉、推薦(派)單位之學生代表。
前條各款學生代表,因首次組成會議或其他可歸責於本校之特殊原因,致起聘日先於次一學年(期)起始日,而聘期止日者為次一學年(期)結束日者,自起聘日起至次一學年(期)起始日前一日止,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代理,其餘學生代表由本會會長代理,不適用本法所定之選舉方式產生。
前項情形,自次一學年(期)起始日起之學生代表,應依本法所定之選舉方式產生,由次一學年(期)之選舉人選舉之。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校長續任委員會學生代表、校長不適任投票委員會學生代表,及其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其產生另以本會法律定之。
依本校法令明文規定或決議逕由本會特定職務或特定會員擔任之學生代表,其名單及其應聘之會議應送學生議會大會備查。
依本校法令明文規定或決議由學生議會推選之學生代表,由學生議員互相推選產生。
學生代表如遇缺額,除另有規定外,以本法所定之選舉方式產生。
本會及學生代表應積極爭取在本校各級會議設(增)置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之選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其會議稱為學生代表選舉會議,並以實體辦理為原則;並應於召開日七日前發送開會通知。
第一項選舉,得由召集權人提議、學生代表選舉人同意,採視訊會議辦理。
第一項選舉,因故不能於聘任學生代表之會議下次開會日前或其業務權責單位通知期限前以第一項會議方式辦理時,得由召集權人提議、學生代表選舉人同意,改採會議外電子投票進行。
學生代表分有特定資格,且應聘人數為定數者,應按其資格分別選舉。
多種學生代表選舉,得於同一次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合併辦理。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選舉人出席,始得開會。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應全程錄音、開放本校學生自由旁聽,並得錄影或辦理網路直播,其辦法準用學生議會之有關規定。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以學生代表起聘日在任之學生議會議長為召集權人。
召集權人為學生代表選舉會議之主席,應本於公平中立原則主持會議。
主席為學生代表候選人時,應就該選舉予以迴避,暫離主席之位並指定一人暫代之。
學生代表選舉人,為本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及本會學生議員。
學生代表起聘日在任之前項選舉人,有該聘期學生代表之選舉權。
會員符合學生代表聘任資格者,得於徵求候選人之期間內向召集權人登記為學生代表候選人。但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宣布開會,登記人數仍不足應選人數時,得由出席學生代表選舉人提名會員為候選人。
前項候選人登記時,候選人應檢具候選人登記表;選舉人提名時,由選舉人檢具之。
前項登記表,得於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前完成補正;不合規定之部分、逾期之補正,不予刊登或公告。
第一項徵求期間,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為限。
登記為候選人,以具該會議審議領域知能為原則。
學生代表選舉人投票前,候選人應在學生代表選舉會議,或辦理其會議或投票之平台、社群,接受學生代表選舉人及候選人間之提問及交流,並由召集權人主持之。
學生代表之選舉,採全額連記投票法,候選人按得票數高低當選;票數相同時,順序以抽籤定之。
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全體學生代表選舉人五分之一以上時,不得當選。
同一會員不得當選為同一聘期之同一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設有特定資格最低應聘人數且無定數者,由該特定資格在最低應聘人數內優先分配當選。
候選人人數未超過學生代表應聘人數時,選舉人就同意及不同意分別投票,候選人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項選舉採會議外電子投票時,投票時間以六小時以上,四十八小時以下為限。
學生代表選舉人投票後,不得再行投票。
多種學生代表選舉於同一次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合併辦理時,經出席學生代表選舉人過半數同意,得於全體候選人均完成提問及交流後合併辦理投票,並得採會議外電子投票進行。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結果遇有缺額時,應於七日後、十五日內再行召開會議補選,並得由召集權人提議、學生代表選舉人同意,採視訊會議或會議外電子投票方式辦理;補選時遇有缺額亦同。但聘任學生代表之會議下次開會日前七日或其業務權責單位通知期限前七日,未能選舉產生學生代表時,得由學生議會議長推薦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學生議員,或其他適當人選,經學生議會決議後為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召集權人,應於知悉應辦理學生代表選舉起三日內發布學生代表選舉登記公告。但自每學期開始日或定期起聘之學生代表,且無不可歸責於學生議會之因素時,應於聘期開始日三十日以前發布之。
前項公告,應有下列各款內容:
一、聘任學生代表之會議名稱。
二、起聘日及任期。
三、特定資格。
四、徵求候選人之期間。
五、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召開及投票辦理之日期。
六、召集權人。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召集權人,應於徵求候選人之期間截止後,將學生代表候選人名單向全體會員公告,並附完整之候選人資料分送全體學生代表選舉人。
學生代表選舉會議召集權人,應於投票結束後三日內發布學生代表選舉結果公告。
前項公告,應有下列各款內容:
一、候選人得票數。
二、當選結果。
三、召集權人。
學生代表產生後,由召集權人向業務權責單位或輔導單位提報其名單,並副知全體學生代表選舉人。
學生代表選舉之經費,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編列之。
本法施行細則,經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