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pr 25, 2017 8:42:9 AM
一、依據銓敘部106年4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辦理。
二、查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10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視同辭職,並以........。次查銓敘部87年9月11日87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未於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致使服務機關無法通知其復職者,除當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即當事人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外,應視同辭職。
三、茲以前開銓敘部書函有關應視同辭職之規定,與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有所扞格,爰自應於留職停薪辦法105年7月7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