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Sep 20, 2017 6:47:56 AM
一、依據內政部106年8月30日內授移字第1060953469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條第2項規定,政務、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直轄市長(含前述3類尚在赴陸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縣(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另「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所屬上級機關申請。
三、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規定,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如未經內政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前述3類尚在赴陸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如未經該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違反「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
四、綜上,各機關、單位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依規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法定工作日(工作日之計算,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前申請。為因應相關辦理期程,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10個工作日前向本府申請;政務人員(含尚在赴陸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14個工作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