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 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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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許多學生在校園的BBS站詢問商用軟體的破解碼或破解機等資訊,也有許多學生利用校園提供的網路資源提供破解的資訊,或是將其破解研究成果公開,這一類破解商用軟體保護的資訊,並沒有直接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電腦軟體的行為,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學校是否應予以禁止?

散布軟體的破解碼、註冊碼、破解機等行為,過去常常出現在BBS的討論區,甚至會被收錄在精華區,這些行為在當時雖然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但畢竟對於著作權侵害的擴大產生影響。現行的著作權法新增第80條之2關於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對於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這些破解他人防盜拷的保護機制,或是為公眾提供破解的服務,都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建議無論是校園網路的管理者或是各BBS站的站長,應該都要明文禁止這一類的發言或回覆,以免使用者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至於什麼是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可以參考第1篇第19題的說明。

有沒有什麼情形下,可能可以散布破解相關資訊?如果是為了學術研究的目的,是否有合法的空間?在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規定許多的例外規定,其中第7款規定「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及第8款「為進行還原工程者」,是比較有可能為了進行學術研究目的的例外規定,以下則分別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公布之「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說明其適用要件:

一、進行加密研究

前開認定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本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7款所稱為進行加密研究者,指基於提昇加密技術或發展加密產品之目的,為確認及分析著作所用加密技術之瑕疵或缺點,而符合下列條件之行為:(一)合法取得已公開發表著作之加密重製物或內容者。(二)不規避,即無法進行加密研究者。(三)行為前曾試圖向權利人取得規避之授權而未獲同意者。(四)其行為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學校教授指導學生研究以加密技術保護單機電腦遊戲的題目,學生自市場上買回許多附有防盜拷措施的單機電腦遊戲,學生為了尋找市場上既有的防盜拷措施的漏洞,以書面向遊戲公司請求同意其破解這些防盜拷措施,遊戲公司若拒絕同意,則學生可以逕行破解這些防盜拷措施。然而,並不是可以破解就可以散布,若是學生研究發現有一些漏洞,就立刻透過網路公布,仍然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的規定,一般來說,只有善意的公布且其公布的手段或方式合理,才能夠免責。例如:在公布之前,事先通知遊戲廠商這些漏洞的存在,請廠商進行因應修補,或是僅在少數研究者間提供加密研究之用,並沒有提供其他人下載或流傳。建議若有這方面研究或散布的需求時,事先還是應該尋找適當的專家諮詢,且秉持著善意來處理,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二、進行還原工程

前開認定要點第12點規定:「Ⅰ.本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8款所稱還原工程,指經合法授權使用電腦程式著作之人,為達到另行創作電腦程式著作與其他電腦程式著作間之相容性,而對該電腦程式之元素予以判別及分析。Ⅱ.為執行前項還原工程,在必要範圍內,且不侵害著作權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電腦程式著作之防盜拷措施。Ⅲ.為達到第一項相容性之判別及分析所必要,且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者,得發展或應用科技方法,以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或利用電腦程式著作之防盜拷措施。Ⅳ.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行為人,以達到第一項相容性為唯一目的,得將第二項還原工程所獲得之資訊或第三項所採取之科技方法,提供予其他人,但以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為限。Ⅴ.本點所稱相容性,指電腦程式彼此間,可相互交換資訊並加以使用之功能。」

至於在還原工程的部分,很重要判斷是否為了「另行創作」或是「相容性」的目的。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電子書的專屬格式,必須透過廠商所提供的專屬程式來讀取,廠商為了避免專屬程式被取得及破解,採取直接安裝在電子書的硬體中,並採取防讀取的機制,讓一般人無法重製其專屬程式。若是教授為了推動開放文件格式,打算進行該電子書專屬格式相容軟體的撰寫,而破解該電子書硬體上的防讀取的機制,來取得該專屬程式的程式碼,這時候可以適用本款的規定,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的規定。

總的來說,目前在校園網路上散布有關商業軟體的註冊碼、破解碼、破解機或單機或線上遊戲的前導程式等破解工具,都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有關防盜拷措施保護的規定,學校宜禁止學生從事此類資訊或軟體的散布。若是學校教授或學生為了研究的目的,則宜本於善意且在遵守法令的條件下進行,以符合第80條之2第3項有關例外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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