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 用各種P2P軟體交換及下載音樂、電影、軟體、電子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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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喜歡用各種P2P軟體交換及下載音樂、電影、軟體、電子書著作的同學和網路使用者要小心了!許多同學與網友普遍誤以為向軟體業者繳交會員費就代表已經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這是個錯誤的觀念,如果不小心就會因而誤觸法網,大家不得不小心。事實上你繳納的會員費只是使用那個軟體的費用,並不包括著作的授權費,所以不是繳了會費,就可以無限制下載、傳輸別人的著作。另外,利用從網路上免費取得的交換軟體(例如:BT、Emule),下載、交換各種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或是在網路上公布軟體序號,供別人使用,一樣也極有可能構成侵權。最近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這樣的訊息,是一種錯誤的說法,應加以釐清。簡單來說,學生或網友任意使用各種P2P工具軟體及平台下載交換別人的音樂、圖片或影片等著作資源,或任意將軟體序號公布於網路,供別人存取、使用,都是一種不合法的網路侵權行為。最近我國的法院判決已經確認,音樂網路的從業人員及會員未經過合法授權,任意使用P2P工具軟體傳輸及下載別人的著作,除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外,並須受到刑事的處罰。有些利用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未免太過,有阻礙未來科技和創意發展之虞,但事實上大家必須瞭解,點對點式的科技本身並不是違法的,真正構成違法的是當事人不當的行為,與其使用的技術無關。換言之,網友或同學透過網路,利用別人的著作,與現實生活一樣,仍然應依照「使用者付費」及「授權利用」的市場供需制度,使用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下載及交換的合法網站,就不會發生侵權犯法的遺憾。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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