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7. 電算中心該不該禁止學生使用P2P軟體?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P2P(Peer to Peer)是一種新的網路傳輸技術,與過去網際網路所使用的HTTP協定、FTP等,必須網站的電腦扮演伺服器端,提供使用者下載服務的技術不同,安裝P2P軟體後,所有連上網際網路的個人電腦,都可以同時扮演伺服器端及用戶端,可以同時下載資料與分享他人下載自己電腦中的資料。由於網際網路的技術在發展時,並沒有將著作權的保護考量在內,因此,當P2P的技術被廣泛應用後,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大量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透過P2P的技術進行下載、公開傳輸的行為,造成著作權人(尤其是音樂、錄音、視聽、電腦程式等)的嚴重損害,也引發著作權人的強力反彈,進而產生許多對P2P軟體提供者或服務經營者,甚至是個別使用者的侵權訴訟。

就目前各國的司法實務而言,多數肯定P2P技術本身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即採技術中立原則),端看提供者或經營者如何運用該技術,是否有進行鼓勵或參與使用者從事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下載、公開傳輸的行為,決定其是否涉有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同時也認為就個別的P2P使用者而言,無論是其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或是同時開放其他人下載的公開傳輸行為,均涉有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行為。也就是說,無論P2P的經營者是否需要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使用者(無論是否付費)只要是透過P2P軟體下載或提供他人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行為。雖然有部分業者強調使用者「下載」他人著作,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的「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但是,這並沒有解決P2P軟體同時會將下載到個人電腦的檔案分享予其他使用者下載,這已經是「公開傳輸權」的範圍,並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

由於網際網路的資料採取TCP/IP協定使用封包進行傳輸,即使是透過P2P軟體的傳輸也是一樣,因此,著作權人可以透過在網路上攔截封包,並進行分析的方式,查到某一個時間點,某一個IP位址的電腦,下載或提供他人下載某些資料,使得查緝網路著作權侵害雖然有技術上的困難,但並非不可能,而且一旦查有實據,往往可說是「鐵證如山」,難以脫罪,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在家中或宿舍使用P2P軟體下載盜版著作,不會被查到的想法,實際上也確實有P2P使用者被起訴、定罪的案例。

由學校的立場來觀察,P2P軟體並不是沒有合法使用的空間,像是知名的Skype軟體,即使將P2P的技術應用於語音傳輸,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國外有許多大學也是利用P2P軟體來散布檔案非常大的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降低學生取得這些可以自由散布軟體的成本,甚至已有廠商擬採取P2P的技術來進行數位內容的通路。因此,學校其實並沒有必要全面禁止P2P軟體的使用,以避免造成新興技術在研究、發展上的困難。畢竟有很多新興的技術,都是在學術網路開放的環境下研發出來後,再開放為商業使用。然而,對於部分在宣傳或是實際使用時,確實有大量下載、分享未經合法授權著作的P2P軟體而言,因為學生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性很高,且佔用學術網路資源,學校不妨進行相關宣導,請學生勿使用該等P2P軟體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錄音、視聽或電腦程式著作,甚至在技術上採取限制該等P2P軟體傳輸頻寬或是單位時間內傳輸檔案大小的限制等措施,降低學生因錯誤的理解而使用該等P2P軟體,導致可能產生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