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 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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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禁止不當修改權(第17條)三種。此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這也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保護的一環。

所謂公開發表權就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禁止不當修改權是由過去被稱為「同一性保持權」的規定限縮而來。過去「同一性保持權」是指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不得變更著作的內容,主要進行修法的理由是因為若要求保持著作的同一性,在現代著作大量商業利用的情形,將會使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無法自由變更、修改著作,以符合實際需求,將嚴重減損著作的商業交易價值,故改為必須限於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此一權利主要是要防止著作或其重製物流通在市場上,若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有機會可以在他的名譽因此受到損害時,禁止他人的利用行為,即使創作人已經將著作或重製物讓與給他人的情形也是一樣。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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