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 著作財產權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一、重製權:所有可能想像得到的重製行為,幾乎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舉例來說,將影星寫真集拿到影印店去印一份是重製,利用掃瞄器掃描至電腦中也是重製,燒錄到光碟片中當然也是重製,而在網路上瀏覽網頁、執行電腦程式(會先載入記憶體-DRAM中,再由CPU進行相關運算),這類暫時性的重製,也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重製

二、改作權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哈利波特的英文版,翻譯為中文版;金庸的神鵰俠侶改拍成電影;將既有的美術圖形以電腦軟體改作為社團海報等,都是改作的行為,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三、編輯權:編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例如:學術期刊其實就是一種編輯著作,就多數專家學者的來稿,透過審查的機制「選擇」適合刊登的稿件,並加以編排後出刊,就是一種編輯行為,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

四、出租權:出租權是指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覽、使用等。例如:影音光碟出租店,將電影DVD出租予使用者,使用者在家中播映觀賞。但若是將出租店租來的DVD在公開場所向公眾播放,就另外涉及「公開上映權」,即使是合法租來的DVD,未經合法授權就做「公開上映」的行為,一樣還是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五、散布權散布權是指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讓與給第三人。例如:在夜市擺攤賣盜版CD的人,因為賣CD會將實體的CD的所有權轉讓予買受人,就是侵害散布權的行為。

六、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若不是屬於「廣播系統」,則不包含在公開播送權的範圍。例如:在學校中利用擴音器將音樂播放予全校師生聆聽,這是屬於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而非公開播送的行為。

七、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依其選擇下載的行為。因此,若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將他人著作在BBS上張貼、在自己的網站上放置流行音樂的MIDI檔等,都是屬於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八、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主要是處理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等方式,由於只有語文著作能夠進行演講、朗讀等活動。例如:在大禮堂朗誦詩文,即是一種公開口述的行為。

九、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是指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例如:在電影院播電影就是公開上映的行為,若是在電影院播電影的同時,透過同步轉播在電影院外以電視播放,也還是屬於公開上映權的範圍。

十、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街頭藝術家在彈奏吉他、唱歌,甚至是商家播放音樂CD等,都是公開演出權的範圍。此外,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就其錄音著作被公開演出時,則有報酬請求權。

十一、公開展示權公開展示權是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因此,若是一張美術畫作,作者只有原稿,並沒有大量複製,或是一張底片,只有洗出幾張照片供朋友分享,但沒有發行成明信片或攝影集,這時候將美術畫作或是照片放在合作的藝廊展示,就是一種「公開展示」的行為,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合理使用行為,否則,就必須要另外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不是任意取得他人的美術畫作或照片,就一定可以公開展示。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