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 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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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能會有民事及(或)刑事責任。至於什麼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舉凡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他人著作權。因此,並不是只要在校園內、非營利的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基本上,只要有利用到他人的著作,就要注意尊重他人著作權,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否則,就可能須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A同學為了交學校教授指定的報告,上網尋找資料,結果發現有一份其他學校B研究生寫的報告,剛好與教授指定的題目很類似,因為時間很趕的關係,所以只好很快的用剪貼、拼湊的方式,把別人寫的報告改一改交給教授。教授為了讓學生養成發表的習慣,且維持學生報告的品質,因此,要求同學在期末的時候,將報告修改之後,由教授請助理放上課程的網頁,供修課同學互相參考學習。B研究生在網路上找資料時,突然發現A同學寫的報告跟自己的很像,有些部分甚至連錯漏字都相同,因此,打算尋求法律途徑向A同學主張權利,這時候到底A同學有哪些責任呢?

在判斷A同學的責任時,我們要先看看A同學的哪些行為可能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首先,上網找資料、下載資料,甚至將找到的資料印製出來,雖然有涉及「重製」的行為,但因為B研究生將自己的報告上網,解釋上可以認為下載報告儲存在個人電腦上或是印製出來閱讀,應該都是在B研究生同意的範圍內,因此,這部分沒有違反著作權法;而A同學將B研究生的報告剪貼、拼湊成為自己的報告,若是A同學有加上自己的意見或其他有創意的改作,會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若是A同學只是單純的剪貼、挪動章節位置等,則因為不具有創作的活動,因此,只是單純的「重製」行為。前述的重製或改作行為沒有經過B研究生的同意,而且,也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的合理使用規定,因此,就會有侵害B研究生「改作權」或是「重製權」的責任;另外,A同學為了避免教授發現自己的報告是抄來的,因此,也沒有在報告上放B研究生的名字,而是放自己的名字,這時候也有違反著作權法第16條有關「姓名表示權」的規定。

A同學跟著作利用有關的行為是不是就這樣結束了呢?不是喔!A同學還有把報告提供給教授交給助理上網,把著作放置在網路上的行為,除了「重製」之外,還涉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公開傳輸權」的問題,雖然「重製」、「公開傳輸」的行為是助理做的,但是,助理是在A同學同意,且不知道報告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下放置在網路上,因此,助理並不會構成「重製」或「公開傳輸權」的侵害,反而是A同學因為沒有權利授權助理將報告上網,在明知自己「無權授權」的情形下,仍然將報告提供予助理上網,在法律的評價上是利用不知情的助理進行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仍然是屬於侵害「重製」或「公開傳輸權」的行為人。

因此,在前述的案例中,A同學共侵害了B研究生「改作權」或「重製權」、「姓名表示權」及「公開傳輸權」。有關民事責任的部分,B研究生可以向A同學請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損害的話,法院可以在新臺幣壹萬元到壹佰萬元的範圍內,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至於侵害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的部分,除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外,也可以要求要標示B研究生的姓名,另外,侵害著作權的案件中,也可以請求登報道歉或刊登判決內容,所以,我們常常會在報紙上看到道歉啟事或法院判決的內容。

至於刑事責任的部分,侵害「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侵害「姓名表示權」的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刑事責任若遭判刑確定,可能會留下前科的紀錄,對於未來出國、移民、找工作,都會有負面的影響,因此,務必要特別留心著作權的問題,以免因小失大。

但是,也不用把著作權法想像成可怕的洪水猛獸,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責任,最佳的方式就是把握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只要在利用別人的創作之前,先想像成自己是著作權人,再想想看自己的創作如果被這樣子利用,是不是會覺得不舒服,如果會的話,就請徵求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再利用,如果不會的話,其實常常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當然,著作權的案件一定會有模糊的空間存在,個人對著作權法熟悉的程度也會有影響,但採取這樣的原則,至少可以避免掉很多很明顯是著作權侵害的情形,確保自己的安全,也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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